2013-3-20各區縣稅務局,市稅務三分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以下簡稱“40號公告”)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1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提出實施意見如下,請一并執行。
一、適用范圍
本市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按照40號公告備案登記的政策性搬遷項目和已經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18號)(以下簡稱118號)辦理備案登記且尚未完成清算的政策性搬遷項目。
二、單獨稅務管理
(一)企業政策性搬遷項目備案登記和清算
企業應當在確認政策性搬遷收入之日起至次年的4月30日之前,按照《上海市企業政策性搬遷企業所得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中的《企業政策性搬遷項目登記規程(事先備案類)》(詳見附件1)的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政策性搬遷項目備案登記手續。
企業應當在搬遷完成之日起至次年5月31日之前,按照《上海市企業政策性搬遷企業所得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中的《企業政策性搬遷項目清算規程(事后報送材料類)》(詳見附件1)的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政策性搬遷項目清算手續。
(二)政策性搬遷補償收入
企業應當在簽訂政策性搬遷合同、協議且資產交接時一次性確認;若有補充合同、協議的,在簽訂首份合同、協議且資產交接時一次性確認。
政策性搬遷補償收入所屬年度為搬遷開始年度。
(三)資產置換的計稅成本
政策性搬遷資產置換的計稅成本應當在簽訂合同、協議且換出資產交接時一次性確認。
換入資產的計稅成本為被征用資產的凈值,以及該換入資產投入使用前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換入方支付補價的,換入方支付補價的,再加上補價,為該換入資產的計稅成本;換入方收到補價的,收到的補價應當全額確認政策性搬遷補償收入。
企業搬遷中被征用的資產,采取資產置換的,應當按照40號公告第十三條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四)清算申報表
對于已經按照118號文件辦理備案登記且尚未完成清算的政策性搬遷項目,2012年10月1日后按118號文件規定年限內完成搬遷的當年,應填報《上海市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項目清算表》(詳見滬國稅所〔2009〕44號附件2);按照本意見第一條適用范圍的項目完成搬遷的當年,應當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政策性搬遷損益表》(詳見40號公告附件)。
三、單獨會計核算
(一)單獨核算方式
企業在辦理政策性搬遷項目備案登記時應當明確采用以下單獨核算的方式之一(除無補價或支付補價的資產置換外),并開立“專項應付款”單獨核算明細賬(多欄式賬頁,詳見附件2)。
方式一:按照《財政部關于企業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5〕123號)進行單獨核算;
方式二: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的通知》(財會〔2009〕8號)第四條進行單獨核算。其中,存在搬遷后擬新建資產轉入“遞延收益”的,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和《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的規定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
(二)專欄設置要求
采用方式一的,應當在“專項應付款”科目中區分搬遷項目進行單獨核算,應至少設置欄目有:搬遷補償收入、搬遷資產處置收入、搬遷費用支出、被搬遷資產的折余價值和搬遷資產處置支出、結轉資本公積等內容。
采用方式二的,應當在“專項應付款”科目中區分搬遷項目進行單獨核算,應至少設置欄目有:搬遷補償收入、搬遷資產處置收入、轉“遞延收益”的搬遷費用支出、轉“遞延收益”的被搬遷資產的折余價值和搬遷資產處置支出、轉“遞延收益”的搬遷后擬新建資產、結轉資本公積等內容。
單獨進行稅務管理和核算的具體方法可參考《企業政策性搬遷單獨稅務管理和核算案例》(詳見附件3)。
(三)報送年度單獨核算報表
政策性搬遷登記年度起至項目清算當年,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的同時應當報送《上海市政策性搬遷單獨核算年度報表》(詳見附件4)。
四、其 他
本意見自2012年10月1日起執行,《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及本市貫徹實施意見的通知》(滬國稅所〔2009〕44號)和《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和本市實施意見的通知》(滬地稅所〔2010〕26號)中的《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項目登記(事先備案類)》相應廢止。
各單位在執行中若有問題,請及時與市局聯系。
附件:
1.上海市企業政策性搬遷企業所得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
2.“專項應付款”單獨核算明細賬(多欄式賬頁樣張);
3.企業政策性搬遷單獨稅務管理和核算案例;
4.上海市政策性搬遷單獨核算年度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