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試點后,鑒于廣告業的增值稅與營業稅計稅依據差異較大,對廣告業納稅人作了專門的征收規定,對娛樂業納稅人仍維持原規定不變。
某廣告公司A,2013年8月完成一項100萬元的廣告業務,并向廣告主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當月支付給廣告發布者B公司發布費30萬元,支付給C廣告公司發布費5萬元。那么,該廣告公司該如何計算A公司的增值稅和文化事業建設費?
A公司應繳納的增值稅 A廣告公司是一般納稅人,按6%的稅率繳納增值稅,A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100萬元,注明的增值稅額為56603.77元(1000000÷1.06×6%)。
B公司是一般納稅人,按6%的稅率繳納增值稅,B收取發布費后,開具給A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30萬元,注明的增值稅額為16981.13元(300000÷1.06×6%)。
C廣告公司是小規模納稅人,按3%繳納增值稅,自己無法直接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申請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A取得C由稅務機關代開的價稅合計5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增值稅額為1456.31元(50000÷1.03×3%)。
經計算,A廣告公司本月應繳增值稅38166.33元(56603.77-16981.13-1456.31)。
提醒注意: (1)如果C作為小規模納稅人,直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則C已繳納的增值稅,無法作為A的進項稅額抵扣銷項稅額。A應繳的增值稅為39622.64元(56603.77-16981.13)。 (2)如果C也是一般納稅人,則C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應為2830.19元(50000÷1.06×6%),A應繳增值稅為36792.45元(56603.77-16981.13-2830.19)。 (3)如果本案例中,A是小規模納稅人,則A應繳增值稅為29126.21元(1000000÷1.03×3%),從B與C取得的發票,都可以是普通發票,因為不涉及增值稅的抵扣問題。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計算
A廣告公司本月收訖廣告服務收入,價稅合計100萬元,取得廣告發布者B開具的價稅合計30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取得C廣告公司由稅務機關代開的價稅合計5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其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計費銷售額為65萬元(100-30-5)。應繳文化事業費=650000×3%=19500(元)。
提醒注意: (1)C公司提供的無論是由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是自己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A都可以在計算計費銷售額時,作為減除價款的依據,以65萬元為計費銷售額,計繳文化事業建設費。 (2)如果C提供給A的不是“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發票以外的其他憑證),則A的計費銷售額就為70萬元(100-30)。 (3)如果A是小規模納稅人,只要取得了B和C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計費銷售額仍然為65萬元(100-30-5),這與A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的身份沒有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