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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2006]844號 關于企業改制重組契稅政策有關問題解釋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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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契稅政策有關問題解釋的通知 [全文廢止] 國稅函[2006]844號 2006-08-28 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契稅政策若干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9號),本文自2009.01.01日起停止執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06〕41號)中規定,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4號,以下稱184號文件)執行期限延至2008年12月31日。根據各地執行中反映的情況,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184號文件第一條第一款中規定的“整體改建”,是指改建后的企業承繼原企業全部權利和義務的改制行為。? 二、184號文件第二、三、四條中所謂“企業”,是指法人企業。? 三、184號文件第二條第一款中規定的“股權轉讓”,包括單位、個人承受企業股權,同時變更該企業法人代表、投資人、經營范圍等法人要素的情況。在執行中,可以根據工商管理部門進行的企業登記認定。即:企業辦理變更登記的,適用于該款規定;企業辦理新設登記的,不適用于該款規定。對新設企業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應征收契稅。? 四、184號文件第四條規定的“企業分立”,僅指新設企業、派生企業與被分立企業投資主體完全相同的行為。? 五、184號文件第七條中規定的“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是指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母公司所屬的各個全資子公司之間的關系,以及同一自然人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之間、同一自然人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之間的關系。? 六、以出讓方式承受原改制企業劃撥用地的,不屬于184號文件規定的范圍,對承受人應征收契稅。?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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