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均規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具體到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而言,是指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稅法修改后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申報入庫,均應適用稅法修改前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照以上口徑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舉例:我國公民韓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資收入3400元,當月又一次取得年終獎金24100元,其應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
韓先生因當月工資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獎金收入24100元補足其差額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個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對應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分別為10%和105元。
應納稅額=(24100+3400-3500) ×10%-105=2295(元)。
根據上述規定,納稅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根據《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辦法計算納稅,如果發放獎金當月工資不足3500元,按上例的計算辦法計稅,如果超過3500元,如上例,假設韓先生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資收入3600元,當月又一次取得年終獎金24100元,其應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
1、找稅率:24100÷12=2008.33(元),按稅率表確定稅率為10%,扣除數為105;
2、計算獎金應納稅:24100×10%-105=2305(元);
3、當月工資應納稅:(3600-3500)×3%=3(元);
4、當月應納稅合計:2305+3=23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