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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非正常損失部分是否視同銷售處理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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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單位是自來水公司,使用6%的簡易征收辦法納稅,稅務機關對我單位生產的自來水非正常損失部分做視同銷售處理,按6%征收率交納增值稅,是否正確?政策依據是什么? 答:由于你未能將你單位發生“非正常損失”的原因寫明,無法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具體判斷。現僅將稅法中有關“非正常損失”的規定給予列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 (一)自然災害損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三)其他非正常損失。 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應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經調查你單位確屬按6%的簡易征收辦法征收增值稅,并無抵扣進項稅額。所以如果你單位確實發生了稅法中規定的非正常損失,只需按會計制度規定記入“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待查明原因,報經批準后,再轉入“營業外支出”等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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