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6號),明確了準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范圍、金融企業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計算公式以及其他事項。
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6號,以下簡稱86號公告)以來,不少納稅人向筆者咨詢政策適用問題,其中一些具體的執行口徑,納稅人尤其需要關注。
作為金融企業一項重要的企業所得稅優惠,該政策自2008年起延續至今,其主要內容基本保持不變。86號公告的出臺,依舊相對穩定地延續了此前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相關政策和口徑。筆者提醒金融企業在享受政策利好的同時,也應防范相應的稅務風險。
信用貸款納入扣除范圍???
對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號,以下簡稱9號文件),86號公告將信用貸款列入準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范圍。
86號公告以正列舉的方式,明確了政策適用對象和適用貸款類型。具體來說,征稅適用對象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城鄉信用社和金融租賃公司;準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范圍包括四類貸款資產、具有貸款特征的風險資產以及部分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隨著金融行業的發展,新的金融企業類型和新的金融業務模式不斷發展。但是,只有符合86號公告正列舉范圍的企業和業務,才可享受相關優惠。
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的相關業務,需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5號,以下簡稱85號公告)規定執行。值得注意的是,滿足條件的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允許將更大范圍及更大比例的貸款損失準備金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同時,85號公告對于“涉農貸款”“中小企業貸款”作出了明確的延伸解釋,存在特殊業務的金融企業,需要進行全面關注,確保政策適用的準確性、事前資料準備的完整性、事中納稅申報的嚴謹性以及后續管理過程中的合規性。
如何計算損失準備金???
86號公告第二條規定,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本年末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余額。
舉例來說,甲公司具有財務公司金融牌照,受銀保監會監管,其2019年末貸款資產余額為30億元,截至2018年末,甲公司計提貸款損失準備金賬載余額為3000萬元,其中滿足9號文件條件并已稅前扣除貸款損失準備金的額度為1500萬元。根據86號公告規定,甲公司2019年允許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300000×1%-1500=1500(萬元),即甲公司2019年度允許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為1500萬元。
實務中,當本期會計計提準備金與根據86號公告計算的允許稅前扣除的準備金金額不一致時,需要進行納稅調整。值得注意的是,公司計算出來的允許稅前扣除額為負數進行納稅調增時,在以后年度也應將負數計算在內,這集中體現在影響“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余額”金額。
舉例來說,乙財務公司2019年度由于風險資產減少,導致根據86號公告計算出的允許扣除的準備金為-500萬元,需要進行納稅調增;截至2018年末,實際稅前扣除的準備金累計700萬元,因此,在2020年度,乙公司在計算準予扣除的準備金時,公式中的“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余額”應為700+(-500)=200(萬元)。此外,筆者建議提取準備金年份較長的企業,制作臺賬并進行準確管理。
持續關注執行口徑???
86號公告對貸款損失準備金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的額度,屬于限額扣除還是固定額度扣除的問題,尚未明確。考慮到該問題在稅法解釋和理解不同的情形下,容易出現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金額的時間性差異,同時,金融企業相關準備金的額度巨大,可能引發較為重大的稅收后果。因此,在期待稅務部門就相關問題給出明確的解讀或規延伸規定的同時,相關金融企業需在適用文件的過程中,及時與主管稅務機關就政策執行口徑進行深入的溝通,確保稅法適用的準確性。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貸款損失準備金政策的具體計算需要覆蓋以前年度數據,筆者建議金融企業一方面保持執行口徑的連續性,不要隨意更改定額扣除或限額扣除的計算方法;另一方面做好臺賬管理,便于對以前年度進行自查以及計算以后年度的納稅調整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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