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職工再就業服務中心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主要從事勞務輸出。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規定,該中心每月按取得勞務收入153200元,扣除支付代收轉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147000元后,按6200元申報繳納營業稅及相關附加。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對營業稅納稅人中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營業稅。為此,該單位財務辦稅人員來電咨詢,這里營業額應如何理解,是否等同于營業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其單位能否享受上述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
首先,營業稅征收中的營業額不等同于財務核算中營業收入范疇,財稅〔2013〕52號文件中免稅政策中的“營業額”口徑以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相關規定為依據,并據此適用上述免稅政策。
納稅人的營業額的確定,在營業稅中存在全額與差額兩種認定形式。全額認定,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差額認定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一、納稅人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二、納稅人從事旅游業務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游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三、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四、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五、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如財稅〔2003〕16號文件關于勞務公司差額征稅規定)。
而就該職工再就業服務中心而言,其提供勞務所取得的從事勞務輸出所取得的153200元屬于財務核算中的主營業務收入,而營業稅中的營業額的適用范圍不一定完全等同于營業收入。因為,營業稅中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所稱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不包括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一、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二、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三、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而價外費用的核算,企業可能通過營業外收入、財務費用、其他應付款等科目核算。
也就是說,在全額征稅的情形下,營業額可能存在大于財務核算中的營業收入范圍,而差額征稅情形下,又可能存在小于財務核算中的營業收入范圍,如本例中該中心的主營業務收入為153200元,而計稅營業額則為6200元(153200-147000)。
根據財稅〔2003〕16號文件第三條第十二項規定,勞務公司接受用工單位的委托,為其安排勞動力,凡用工單位將其應支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上交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積金統一交給勞務公司代為發放或辦理的,以勞務公司從用工單位收取的全部價款減去代收轉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而該中心適用差額征稅后的營業額為6200元,符合財稅〔2013〕52號規定免稅政策適用條件,即差額征稅和全額征稅單位一樣符合條件均可按規定享受營業稅免稅政策。
這里需要提醒的是,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因此,小微企業在享受免稅政策期間仍應辦理納稅申報,免得遭到不必要的行政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