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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地稅函[2010]366號 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支持抗洪救災及災后重建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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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支持抗洪救災及災后重建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皖地稅函[2010]366號 2010-07-16 各市地方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稽查局、直屬局:今年入夏以來,我省連降大到暴雨,造成部分地區出現嚴重洪澇災害,給生產經營和群眾生活造成了很大影響。為全力支持受災地區和受災群眾盡快恢復生產,切實幫助廣大納稅人渡過難關,經研究,現就支持抗洪救災及災后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和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減輕納稅人負擔,促進盡快恢復生產經營的稅收政策措施(一)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或減征企業所得稅。從事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二)企業因洪澇災害造成的、且實際發生的財產損失,經稅務部門審批后,準予稅前扣除。(三)對因遭受洪澇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合伙)企業及其他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經市、縣地方稅務局審核,在2010年7月-12月,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四)對個人因遭受洪澇災害損失取得的保險賠款,免征個人所得稅。(五)對生產經營受洪災影響、納稅確有困難的個體定期定額納稅戶,可由納稅人提出申請,主管地稅機關根據納稅人受災情況,依據個體工商戶核定辦法,對定額進行適當調整。二、關于鼓勵社會各界支持救災重建的稅收政策措施(六)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對遭受洪澇災害地區的捐贈,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七)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遭受洪澇災害地區的捐贈,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30%的部分,可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三、關于支持受災地區基礎設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復重建的稅收政策措施(八)對災區個人恢復重建的自建自用房屋,不征建筑業營業稅。(九)對納稅人遭災受損,納稅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稅收減免管理權限,減征或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十)經有關部門鑒定,對毀損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險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以按照稅收減免管理權限,免征房產稅。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在大修期間免征房產稅。(十一)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礦產品過程中,因遭受洪澇災害造成損失的,可以按照稅收減免管理權限,減征或免征資源稅。四、關于支持災后重建稅收征管措施(十二)對因洪澇災害影響,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表的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可以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十三)納稅人因洪澇災害發生較大損失、資金周轉緊張,按期繳納稅款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辦理延期繳納稅款,緩繳期內免予加收滯納金。(十四)對實行定期定額的個體工商戶,受災嚴重的,自受災當月起可以向主管地稅機關辦理停業登記。(十五)至2010年12月31日,對災區新辦的個體工商戶,免收稅務登記證工本費。五、工作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視,立即行動,采取有效措施,認真抓好以上政策和措施的貫徹落實。(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要認真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把落實好救災重建有關稅收政策措施作為當前一項重要任務,增強大局意識,強化領導責任,確保落實到位,全力支持抗洪救災工作。(二)深入災區,跟進落實。要深入受災納稅戶,及時了解跟蹤納稅人受災情況,調查核實納稅人的財產損失情況,迅速建立災情統計臺賬和稅收減免臺賬。要主動上門服務,及時受理和審批受災納稅人的困難減免,切實落實有關稅收政策措施。(三)簡化程序,優化服務。要強化服務意識,完善服務手段,簡化審批程序,提高辦稅效率,豐富宣傳方式,加強政策輔導,積極幫助納稅人解決各項涉稅事宜,切實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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