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準備以一批舊設備對外投資,占被投資單位60%股權,該批舊設備賬面原值1000萬元,凈值400萬元,評估價值600萬元。評估增值的200萬元需要繳納哪些稅?被投資企業是否可以計提折舊?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按下列政策執行: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的規定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本通知所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依據上述規定,貴公司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自己使用過的設備對外投資,應視同銷售貨物,按上述規定的稅率繳納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五)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根據上述規定,被投資企業以投資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計稅基礎(換入資產的成本),并按規定計提折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