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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教育費附加費是否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4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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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一)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其實對于教育費附加的返還款,是否應該并入企業所得稅總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已經做出明確:“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可見,從各種來源取得收入,都要并入企業的收入總額,從稅務機關取得的教育 費返還也要并入企業的收入總額,只不過是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其他收入”中另外列明,因為,教育費附加返還本身是由于企業銷售貨物,或是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而繳納了增值稅或營業稅的其礎上繳納的,所以不再將其作為新的收入類型了。 但是其還是要做為企業的應納稅所得,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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