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是銷售天然氣的單位,同時進行煤氣管道安裝和灶具安裝(灶具為我單位外購,未向用戶單獨收費),只是一次性收取安裝費。灶具是和安裝收入分開核算,應分別繳稅,還是按混合銷售行為統一繳納營業稅? 答:《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繳納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繳納營業稅。 第一款所稱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第一款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第七條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一)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 根據上述規定,你公司提供外購的灶具并安裝,屬于混合銷售行為。你公司為銷售天然氣的單位,屬于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該混合銷售行為應繳納增值稅。 你公司從事煤氣管道安裝,屬于提供“建筑業——安裝”營業稅應稅勞務。提供管道安裝、安裝灶具并免收灶具費屬于兼營行為。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納稅人兼營應稅行為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應當分別核算應稅行為的營業額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其應稅行為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行為營業額。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納稅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根據上述規定,你公司從事兼營行為,應分別核算管道安裝營業額和灶具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