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
一、試點實施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應于2013年6月30日之前向國稅主管稅務機關(以下稱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規定,現就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納稅人(以下稱試點納稅人)有關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事項公告如下:
計算應稅服務營業額的起、止時間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按照現行營業稅規定差額征收營業稅的試點納稅人,其應稅服務年營業額按未扣除之前的營業額計算。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條所規定的試點納稅人應當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而未申請的,應自2013年8月1日起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直至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方可停止執行。
三、試點實施前已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并兼有應稅服務的試點納稅人,不需重新申請認定,由主管稅務機關在2013年7月15日前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四、試點實施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五、試點實施前試點納稅人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按本公告第一條規定及《青島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修訂稿)》(青國稅發〔2011〕134號印發)的規定執行。
六、試點納稅人申請一般納稅人認定應填寫《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申請表》(表樣附后),不再填寫《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
七、試點納稅人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后,發生增值稅偷稅、騙取退稅和虛開增值稅扣稅憑證等行為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實行不少于6個月的輔導期管理。
特此公告。
附件: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申請表
青島市國家稅務局
2013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