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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固定資產增值稅的幾個問題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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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固定資產增值稅的幾個問題新的《增值稅條例》已頒布一個多月了,最近仍有不少客戶咨詢固定資產增值稅的方面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問題:問題一,法律哪一條規定固定資產增值稅可以抵扣?這個問題大多屬于外國投資方要求會計回答的,并要求將原文翻譯過去。新《條例》第十條刪除了93年《條例》中“(一)購進固定資產”的規定。如果一定要原文,恐怕只有將新《條例》第十條與93年《條例》第十條一并列出了。問題二,出售固定資產時,要不要繳增值稅?其實這個問題在財稅[2008]170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四項中,區分三種情形處理,規定已非常明確。問題三,新條例對公司有無消極影響?如果說消極影響或不利影響,恐怕只涉及來料加工企業。93年《條例》16條中“(六)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所需進口的設備”,屬于免征增值稅項目;而新《條例》已將此刪除,即進口時必須征收增值稅。由于來料加工貨物銷售時屬于增值稅免稅貨物,新《條例》第十條(一)規定“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不得抵扣,所以該進口設備進項只能由公司最終承擔了。 (以上涉及稅收政策截止日期為2008年1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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