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允許一次性計入成本費用稅前扣除的:
(一)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
1、所有行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
2、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
3、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
(二)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
二、可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稅前扣除的
(一)單價超過100萬
1、所有行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
2、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
3、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
(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設備,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含)。
(三)外購軟件
企業外購的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含)。
(四)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規定
1、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
2、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備注:
上述企業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對其購置的新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若為購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其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一般不得變更。
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三、經典例題
(一)某企業2009年6月1日自行建造的一生產車間投入使用,該生產車間建造成本為1200萬元,預計使用年限為20年,預計凈殘值為10萬元。在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計提折舊的情況下,2010年該設備應計提的折舊額為( )。
2010年應提折舊額=1200×2/20×6/12+(1200-120)×2/20×6/12=60+54=114(萬元)。
解析:年折舊額=期初固定資產凈值(原值-折舊)×2/預計使用年限,最后兩年改為直線法。
2009年7月-2010年6月計提折舊1200×2/20=120萬,2010年7月-2011年6月計提折舊=(1200-120)×2/20
(二) 甲公司2011年9月30日購入一條生產線,進行一項新產品的生產,預計該生產線使用壽命為5年,生產線入賬成本為500萬元,甲公司對其采用年數總和法計提折舊,預計凈殘值為20萬元。假定不考慮其他因素,則2013年末,甲公司該項生產線的賬面價值為( )。
2011年應計提折舊金額=160/12×3=40(萬元),2012年應計提折舊金額=160/12×9+128/12×3=152(萬元),2013年應計提折舊金額=128/12×9+96/12×3=120(萬元),2013年期末生產線賬面價值=500-40-152-120=188(萬元)。
解析:年折舊額=(原價-預計凈殘值)×年折舊率(尚可使用年數/年數總和)
由于該生產線采用年數總和法計提折舊,并且會計年度與折舊年度不一致,因此需要分段計提。
第一個折舊年度(2011年10月到2012年9月)的折舊金額=(500-20)×5/15=160(萬元),第二個折舊年度(2012年10月到2013年9月)折舊的金額=(500-20)×4/15=128(萬元),第三個折舊年度(2013年10月到2014年9月)的折舊金額=(500-20)×3/15=96(萬元)。
(三)某專用設備制造公司,2014年11月以100萬元購進研發專用設備一臺,用于開發新技術(企業執行財稅〔2014〕75號文的相關政策),本月計提折舊2萬元(假定折舊符合企業所得稅法要求;研發項目支出尚不滿足資本化條件)。寫出會計分錄并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研發費用調減額。
借: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 2
貸:累計折舊 2
借:管理費用 2
貸: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 2
研發費用調減額=100 2×50%-2=99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