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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政字[1998]21號 報送《救災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的請示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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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海關總署關于報送《救災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的請示 發文字號:財稅政字[1998]21號 發文日期:1998-01-23 國務院: 《國務院關于 改革和調整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5]34號)中規定:從1996年4月1日起,除外國政府、國際組織捐贈的物資可以享受免稅進口外,其他捐贈進口的物資一律照章納稅。這一政策執行近兩年來,取得了比較好的效果,使一些以捐贈名義進口市場緊俏物資進行倒賣的現象得到了有效抑制。但是,由于我國是一個災情較多的國家,此政策出臺后,也使一部分國外民間團體、愛國華僑和友好人士真正捐贈給國內受災地區搞災救災物資的進口受到影響。很多國外團體和愛國華僑、香港居民、澳臺同胞對此反映強烈。為有利于災區緊急救援,規范捐贈物資的進口管理,根據國務院領導的指示精神,規范捐贈物資的進口管理,根據國務院領導的指示精神,財政部、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海關總署會同國家稅務總局、民政局、衛生部、國務院僑辦、全國婦聯等部門研究,草擬了《救災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為避免出現以前捐贈物資進口中出現的問題,使救災物資真正用于災區緊急救援,在總結過去捐贈進口物資管理工作經驗教訓的基礎上,《辦法》主要從三個方面作了明確界定:一是享受救災捐贈物資進口免稅的區域限于新華社對外發布或民政部《中國災情信息》公布的受災地區;二是嚴格界定了捐贈進口物資的免稅范圍,對直接用于救災的衣物、食品、急救藥品、器械、疫苗、血漿、搶救工具等可以享受免稅進口,市場通用物資一律不列入享受免稅的品種范圍;三是明確由民政部、中國紅十字會和全國婦聯對進口救災物資統一申請免稅、統一接收管理,海關總署統一歸口審批。 現將草擬的《辦法》報上(見附件),如無不妥,建議由財政部、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海關總署對外公布。 妥否,請批示。 附件:救災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 附件:救災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 (送審稿) 第一條 為有利于災區緊急救援,規范救災捐贈物資的進口管理,制定本辦法?! 〉诙l 對境外民間團體、企業、友好人士及華僑、香港居民和澳門、臺灣同胞無償向我國境內受災地區捐贈的直接用于救災的物資,在合理數量范圍內,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第三條 享受救災捐贈物資進口免稅的區域限于新華社對外發布或民政部《中國災情信息》公布的受災地區?! 〉谒臈l 免稅進口的救災捐贈物資限于: (一)新的服裝、被褥、鞋帽、帳篷、手套、睡袋、毛毯及其他維持基本生活的必需用品等; (二)食品類(不包括糧食、調味品、水產品、水果、飲料、酒類等); (三)藥品類(包括治療、消毒、抗菌等)、疫苗、血漿、急救用醫療器械、消殺滅藥械等; ?。ㄋ模尵裙ぞ撸ò〒?、橡皮艇、救生衣等); ?。ㄎ澹┙泧鴦赵号鷾氏硎苊舛惖钠渌苯佑糜跒膮^救援物資。 第五條 救災捐贈物資進口免稅的審批管理?! 。ㄒ唬┚葹木栀涍M口物資由民政部(中國國際減災十年委員會)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免稅申請,其中來自國際和友好國家紅十字會、婦女組織捐贈的物資分別由中國紅十字會、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提出免稅申請,海關總署依照本規定進行審核并辦理免稅手續。免稅進口的救災捐贈物資由民政部(中國國際減災十年委員會)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或中國紅十字會、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統一負責接收,發送給受災地區?! 。ǘ┚栀涍M口按國家規定屬配額、特定登記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應向有關部門申請配額、登記證明和進口許可證,海關憑證驗放。 第六條 免稅進口的救災捐贈物資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出售、出租或移作它用,如違反上述規定,由海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有關條款規定處理。 第七條 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捐贈的救災物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三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有關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诎藯l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海關總署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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