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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給購房者的違約金稅前能否扣除?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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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房未完工前,因為違約將已預售出的房子收回,并支付購買方違約金,請問違約金可否作為營業外支出稅前扣除? 答:《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1081號)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填報說明規定: 12.第31行“11.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實際發生的罰金、罰款和被罰沒財物損失的金額,不包括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第3列“調增金額”等于第1列;第2列“稅收金額”和第4列“調減金額”不填。 根據上述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回已預售的商品房并支付的違約金,屬于按經濟合同向購房人支付的違約金。該違約金不屬于罰金、罰款和被罰沒財物損失。該支出為與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2006)附錄會計科目,6711 營業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發生的各項營業外支出,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損失、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損失、債務重組損失、公益性捐贈支出、非常損失、盤虧損失等。 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的違約金屬于企業發生的與日常活動無直接關系的支出,應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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