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發[2012]58號 2012.8.6
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農墾局,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我區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自2009年2月啟動以來,取得了顯著成效,在有效緩解小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戶融資難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為進一步促進小額貸款公司快速健康發展,營造小額貸款公司良好發展環境,充分發揮其靈活有效的金融服務功能,現就促進全區小額貸款公司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進一步明確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總體要求
(一)明確定位。小額貸款公司是以服務“三農”和小微企業為宗旨,按照“只貸不存、小額分散、規范經營、防范風險”的原則,從事小額放貸和融資活動的新型金融組織。小額貸款公司在完善金融組織體系,提高金融服務覆蓋面;吸引民間資本,實現資源有效配置;支持“三農”,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等方面作用明顯,是現有金融組織服務體系的有益補充,對規范民間借貸、構建多層次金融體系具有重要意義。
(二)目標任務。要結合全區經濟社會發展“十二五”規劃和資金供需情況,按照“增加機構、提高質量、合理布局、防控風險”的原則加快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爭取到“十二五”末期全區設立500家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合計達到400億元,“十二五”期間累計發放貸款達到1500億元以上,形成與廣西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小額貸款金融新格局,涌現出一大批支持“三農”、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作用突出的小額貸款公司。自治區金融辦要將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的目標任務明確至各市,并且要分市分年度實施指導計劃,引導各地加快設立小額貸款公司,力爭提前完成“十二五”發展目標。
(三)鼓勵各類資本發起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的要求,鼓勵和引導各類資本進入小額貸款公司領域。積極吸引外資,鼓勵發展外資小額貸款公司,鼓勵境外投資者參股或控股小額貸款公司。外匯管理部門要積極指導銀行業金融機構為外資小額貸款公司資本金開戶等提供便利化服務。鼓勵大型企業集團、產業化龍頭企業等結合自身實際組建小額貸款公司,為其上下游關聯中小企業貸款。支持在國家級和省級高新技術開發區設立小額貸款公司并創新業務。
二、簡化發起設立審批程序
(一)取消各級人民政府出具風險處置承諾函的手續。各級人民政府不需再對單個申請機構出具風險處置承諾函。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切實承擔起監管責任,并授權當地金融辦或其他政府部門履行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管職責。
(二)簡化小額貸款公司審批流程。小額貸款公司籌建申請繼續由自治區小額貸款公司聯合審批小組負責審核批準;開業、變更、終止等其他審批事項由自治區金融辦負責審核批準,涉及其他聯合審批小組成員單位職責的,由自治區金融辦向其征求意見。
(三)適當下放變更事項申請審批權限。有以下變更事項的,各市金融辦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審批,并將審批結果報自治區金融辦備案:
1.變更公司名稱(公司組織形式變更除外);
2.變更公司住所;
3.以上變更事項涉及到的公司章程變更。
三、有序拓寬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渠道
(一)鼓勵增資擴股。開業后運行規范、管理到位的小額貸款公司可根據自身經營需要向當地主管部門提出增資擴股申請。對滿足增資擴股條件,當年無不良監管記錄、平均單筆貸款余額不超過100萬元的小額貸款公司,放寬凈資本限制,增資擴股后法人股東出資額可以不超過凈資產為限。
(二)穩步拓展融資渠道。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小額貸款公司開展資金批發與小額貸款零售業務的合作。對運行情況良好、合規經營的小額貸款公司,經自治區金融辦審核同意,可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地方資產交易平臺合作開展資產轉讓等業務;可從股權投資基金融入資金,融入資金余額暫不超過公司資本凈額的50%;可在一定范圍的小額貸款公司之間進行資金調劑拆借。鼓勵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通過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融資。
(三)鼓勵小額貸款公司與融資性擔保機構建立戰略合作關系。支持小額貸款公司與融資性擔保機構聯合開展對中小企業和“三農”的無抵押貸款。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提供抵押登記便利。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對小額貸款公司開展的正常業務要給予大力支持,在小額貸款公司辦理房屋、股權、機器設備、車輛、知識產權等他項權利抵(質)押登記時,應比照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待,積極受理,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小額貸款公司向銀行業金融機構融資時需要抵(質)押物的,其股東可以將公司股權用于抵(質)押擔保或反擔保。
(二)適當放寬經營范圍。對于經營管理好、風險控制能力強的小額貸款公司,經所在地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報自治區金融辦及相關監管部門核準后,可開展保險代理等新業務試點工作,拓寬金融服務范圍。
(三)加大扶持力度。各市、縣人民政府應進一步加大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支持力度,在評先評優、政府獎勵資金安排等方面,對小額貸款公司與金融機構一視同仁,鼓勵小額貸款公司做大做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自2012年起,在廣西區內注冊登記并開展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法人機構,5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四)建立公共服務平臺。充分發揮小額貸款公司行業協會的作用,建立行業運行自律公約,加強行業自律管理。推進小額貸款公司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支持小額貸款公司加入人民銀行的征信系統,提高管理與服務水平。
(五)建立分類監管機制。根據年度考評、年度審計、日常監管情況,在融資比例、業務創新等方面對小額貸款公司實行區別對待、分類管理,鼓勵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改制為村鎮銀行。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各級人民政府對金融機構的年度表彰獎勵范圍。
五、強化規范管理
(一)落實地方政府風險管理職責。各市、縣人民政府作為小額貸款公司風險防范和處置的第一責任人,要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組織領導,將小額貸款公司日常監管工作落實到金融辦或者其他政府部門,并配備必要的人員,切實履行風險管理和處置職責,確保小額貸款公司規范經營。各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金融、工商、公安、稅務等相關部門,對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或在企業名稱中冠以“小額貸款”字樣的要堅決依法取締,對擾亂小額貸款公司正常經營的行為要依法制止,為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創造規范、健康的市場競爭環境。
(二)健全監管組織體系。適應小額貸款公司等地方金融主體不斷增多、規模不斷擴大的現狀,理順自治區、市、縣(市)三級地方金融機構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地方金融機構監管組織體系,加強監管隊伍建設,明確管理責任,防范金融風險,促進地方金融主體更好更快發展。
(三)加強發起人資質審核。各級小額貸款公司主管部門在受理和審核小額貸款公司籌建申請時,要加強對發起人出資能力、資金來源、誠信水平、風險管控能力等方面的審核,促進小額貸款公司行業資本實力的整體提升,增強其放貸能力和抗風險能力。
(四)加強日常監管。各級監管部門要切實提高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管水平,加大對小額貸款公司業務合規性、財務真實性的檢查,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資金流、貸款利率的動態監測,及時預警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隱患。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對融資資金的管理,跟蹤監督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的使用情況。
(五)建立退出機制。對審計、考核和日常監管中發現小額貸款公司有非法吸收公眾資金、發放高利貸或變相超額提高貸款利率、賬外經營、違規融資、違規放貸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拒不接受監管的小額貸款公司,各級監管部門要組織工商等有關職能部門嚴肅查處,依法責令其停業整頓。對確實經營不善、風險較大、嚴重影響金融秩序、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小額貸款公司,各級監管部門要組織工商等有關職能部門依法對其實施關閉清算等市場退出措施,或由實力強、經營規范的小額貸款公司收購兼并,確保風險可控。
(六)加強內部建設。切實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經營團隊建設,主發起股東要牽頭把握發展方向和制訂發展規劃,增強戰略投資意識、科學發展意識和社會責任感。健全教育培訓制度,制訂高管人員任職資格核準實施辦法,建立主要高管的年度約談制度,努力培養一支遵守職業道德、會管理、善經營的小額貸款公司經營團隊。
(七)嚴厲打擊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加強社會監督,嚴防小額貸款公司吸收或變相吸收社會公眾資金,嚴厲打擊非法集資、高利貸、暴力收貸等違法違規行為。小額貸款公司存在非法集資或變相非法集資、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以借款名義進行內外部融資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一經查實,依法由監管部門收繳經營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公司登記、吊銷營業執照,并由所在市人民政府依法處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