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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收入條款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不矛盾嗎?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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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國稅函[2010]79號規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對第19條的釋義:“租金收入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實現。這一規定,已經不完全屬于權責發生制,而更接近于收付實現制。租金的支付時間是租賃合同的重要條款,承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支付時間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因此自合同約定支付租金之日起,該筆租金在法律上就屬于出租人所有,發生財產轉移的法律效力。”通過閱讀釋義我們很清楚的看出,19條的規定是采取的“更接近于收付實現制”來確認租金收入,而不是采取第9條規定的權責發生制。那么國稅函[2010]79號的規定,等于將跨期租金收入取消了19條的“更接近于收付實現制”原則。結論:不跨年度的租金收入采用“更接近于收付實現制”來確認收入。跨年度的租金收入則可以采用權責發生制。13個月就算跨期吧?大家稅收籌劃吧! 國稅函[2010]79號第一條關于租金收入條款的由來 <肖宏偉> 2009年,一全國知名的區域性大型綜合批發市場改擴建后開始營業,為了快速收回建設成本,對新攤位一次性收取十至十五年的租金。如按實施條例十九條處理,十年的租金一次性確認收入,將出現所得額3億,納稅人不堪重負。而且會造成以后年度多年虧損。2010年形成的虧損很有可能無法彌補。 經層層請示、研究、討論,總局最終以國稅函[2010]79號文件予以明確。 即:國稅函[2010]79號文第一條:“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此條款所得稅同行意見大體一致,沒有岐義,也不意外。所得稅收入的確認,法和條例有多個條款規范。其中:租金一次性確認收入,依據的是條例十九條。 而跨期的租金收入,按權責發生制確認收入實現,依據的是:《企業所得稅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國稅函[2010]79號文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這個“可”字,說明:提前付款,可以一次性確認收入,也可以分期確認。給企業一個選擇權。 國稅函[2010]79號文解決了租金確認收入的爭議問題,具有可操作性。合理性。合法性。 此解釋具有合法性。根源在于起草所得稅法和條例時,留下了解釋的空間。依據充分。 假設一下,如果該綜合市場三年后一次性收取前三年的攤位的租金,收入如何確認?稅務機關的結論一定是: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權責發生制原則,以及配比原則,要求出租人對本年應計的租金,確認收入實現。而不是依據條例十九條,等三年后一次性確認租金收入的實現。 實際操作中,《實施條例》第十九條,不是租金收入確認的唯一依據。 國稅函[2010]79號文此條款并不存在與上位法相沖突的問題。是依據法和條例,對租金業務涉稅問題的正確解釋。國稅函[2010]79號文此條款也不存在與會計制度相沖突的問題,稅法以征稅為目標,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都不能改變稅收的規定。稅會差異解決方案是用報表調整。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與計處理協調被修正的說明 haihan235 跨期收取房租如何納稅 一次性收取房租如何確認收入 房屋出租房產稅應按租金收入計繳 跨期收入如何計征營業稅、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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