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于2009年9月成立,是小微企業,2009年已獲利,公司于2010年7月取得軟件企業認定,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和財稅〔2012〕27號文件規定,我公司是否享受2010年和2011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全免,2012至2014年企業所得稅減半的優惠政策?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第十七規定,符合本通知規定須經認定后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應在獲利年度當年或次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前取得相關認定資質。如果在獲利年度次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前取得相關認定資質,該企業可從獲利年度起享受相應的定期減免稅優惠;如果在獲利年度次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后取得相關認定資質,該企業應在取得相關認定資質起,就其從獲利年度起計算的優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應的定期減免優惠。
第二十一條規定,在2010年12月31日前,依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一條規定,經認定并可享受原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可在本通知施行后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一條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優惠政策中規定:
(二)我國境內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2009年為獲利年度,公司于2010年7月份取得軟件企業認定,屬于在獲利年度次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后取得相關認定資質,應在取得相關認定資質起,就其從獲利年度起計算的優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應的定期減免優惠。即2010年享受企業所得稅全免的稅收優惠,2011至2013年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半的優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