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中外合資企業將留存收益轉增資本公積,是否需向其非居民股東扣繳企業所得稅?
答:《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提交稅務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9]52號)第五條規定,境內機構辦理下列境內外匯劃轉或境內再投資、增資活動時,應向主管國稅機關和地稅機關申請辦理《稅務證明》,并按規定向所在地外匯管理局或外匯指定銀行提交由主管國稅機關和地稅機關出具并簽章的《稅務證明》。
(一)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以其在境內所得利潤以及外商投資企業將屬于外國投資者的資本公積金、盈余公積金、未分配利潤等在境內轉增資本或再投資。
依據上述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將屬于外國投資者的留存收益在境內轉增資本、資本公積或再投資,實際上是該公司將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金向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股東再以分得的股息、紅利增加所有者權益。因此,外國投資者間接分得的股息、紅利,應繳納企業所得稅,并向主管國稅機關和地稅機關申請辦理《稅務證明》。外商投資企業應在轉增所有者權益時扣繳外國投資者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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