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4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和《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試行)》,首批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將于本月對外公布。筆者在今年的納稅信用評定工作過程中發現,一些企業對納稅信用評定工作還停留在“走過場”的認識層面。筆者在此提醒廣大納稅人,一定要重視欠稅的信用風險。
近日,筆者在納稅信用評定過程中發現,A出口企業2014年多次大額欠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48號公告有關“按次扣5分、欠稅5萬元以上扣11分”的規定,大額失分,最終被評定為D級納稅人。該企業負責人對此評定結果卻不以為然,覺得根據往年的情況,即使被評定為D級納稅人,企業也不會受到什么直接影響。這種情況竟然不止一例。
的確,根據《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試行辦法》(國稅發〔2003〕92號),稅務機關對D級納稅人可以采取一些嚴格管理措施,因為沒有強制性規定,相關控管措施實際上往往流于形式,一些信用不佳的納稅人覺得欠稅“不疼不癢”,從而進一步通過欠稅謀取利益。
關于欠稅,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公安部關于印發<阻止欠稅人出境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215號)、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欠稅公告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令第9號)等法規,規定了稅務機關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欠稅公告、阻止出境等措施,但因相關配套制度不完善,導致往往對相關欠稅方執行力度不足,觸動不夠。
但隨著《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試行)》等政策2014年10月1日開始實施,對欠稅打擊的剛性和力度大大增強。筆者通過調查了解到,上述A出口企業對相關新政并不知情,也因此才對被評定為D級納稅人不放在心上。殊不知,根據相關新政,一旦因為欠稅等原因被評定為D級納稅人,企業將面臨重大的經營風險,在發票使用、出口退稅審核、納稅評估等方面受到嚴格審核監督。此外,對于上述懲戒措施,《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稅務機關“應采取”,而不是原來的“可以采取”。因此,納稅人一定要高度重視納稅信用風險,尤其是以下幾項。
發票領用風險相關新政規定,對于D級納稅人,增值稅專用發票領用按輔導期一般納稅人政策辦理。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國稅發〔2010〕40號),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領購實行按次限量控制,每次發售專用發票數量不得超過25份。輔導期納稅人一個月內多次領購專用發票的,應從當月第二次領購專用發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領購并開具的專用發票銷售額的3%預繳增值稅,未預繳增值稅的,主管稅務機關不得向其發售專用發票。顯然,實行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管理,會給企業尤其是規模較大的企業帶來極大不便,不僅不利于企業及時回收貨款,預繳稅款可能還會導致企業的現金流緊張。
退稅審核風險根據相關新政,對于D級納稅人,稅務機關將加強出口退稅審核。根據《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號),對于納稅信用等級為D級的出口企業,管理類別應評定為第四類。稅務機關對于管理類別為第四類的出口企業將采取嚴格的管理措施,包括對其退稅申報逐筆人工審核,強化發票稽核、協查信息審核和發函調查等。這些嚴管措施,將會使企業的退稅進程明顯受阻,進而也會影響到企業的資金情況。
稅收檢查風險根據相關新政,稅務機關將把D級納稅人列為重點監控對象,提高對其監督檢查的頻次,強化納稅評估。對這類納稅人的稅收違法違規行為,不得適用規定處罰幅度內的最低標準。高頻率、高強度的稅收檢查,不僅會加大企業準備相關審核資料等應對成本,也會增加企業稅收風險轉為實際損失的概率。
聯合懲戒風險《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要求推進納稅信用與其他社會信用聯動管理,提升納稅人的稅法遵從度。根據《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稅務機關會將D級納稅人的納稅信用評價結果通報相關部門,建議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隨著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完善,納稅人的納稅信用風險無疑將會被不斷放大。
所以,奉勸企業一定要依法誠信納稅,如果基于現金流安排而選擇拖欠稅款,一定要慎重考慮納稅信用風險,否則企業會陷入被“限量領用發票、開票預繳稅款、嚴格退稅審核、高頻次稅收檢查、社會聯合懲戒”等圍困的泥潭,非但不能換來資金流的寬裕,還很可能將企業拖入經營不下去的境地。
作者單位:廣東省惠東縣國稅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