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江西省地方稅務局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稅收優惠政策和服務措施30條》的通知
贛地稅發[2012]25號 2012.2.21
各設區市地方稅務局,省局機關各處(室)、直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大力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重大決策部署,充分發揮地稅職能作用,更好地服務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省局研究制定了《江西省地方稅務局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稅收優惠政策和服務措施30條》,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取得的成效請及時向省局反饋。
江西省地方稅務局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稅收優惠政策和服務措施30條
1.提高我省個體工商戶營業稅起征點。自2011年11月1日起,對按期納稅的,起征點調整為月營業額20000元,其中房屋出租起征點為月租金收入5000元;按次(日)納稅的,起征點調整為每次(日)營業額500元。
2.提高我省采取定期定額征收和按附征率征收管理的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盈利點標準:自2012年1月1日起,從事銷售貨物的,月銷售額為20000元;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的,月營業額為20000元;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的,月營業額為20000元;從事房屋出租的,月租金收入為5000元。對實行盈利點征收辦法的個體工商戶,在盈利點以內的視為無應稅所得,不征個人所得稅,在盈利點以上的,按規定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3.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4.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5.延長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執行期限,繼續執行至2013年12月31日。
6.將符合條件的農村金融機構金融保險收入減按3%征收營業稅的政策,延長至2015年12月31日。
7.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信用擔保機構取得的擔保業務收入三年內免征營業稅。
8.小型微型企業從事蔬菜等農產品、林木的種植(培育)、以及農產品初加工項目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小型微型企業從事農業服務項目可按規定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9.小型微型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10.小型微型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內結轉抵免。
11.小型微型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可享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
12.小型微型企業經相關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后,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13.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小型微型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4.小型微型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15.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16.小型微型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17.小型微型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18.對小型微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的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800元。
19.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20.小型微型企業安置殘疾人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除據實扣除外,還可按照支付安置的就業人員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21.對安置殘疾人的小型微型企業,按政策規定,實行減征營業稅的辦法,具體減征限額按企業所在區縣(含縣級市)適用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主管地稅機關應按月減征,本月應繳營業稅額不足減征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后月份減征,但不得從以前月份已交營業稅中退還。
22.對小型微型企業自用的土地、房產,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確有困難的,由企業提出書面減免稅報告,報主管地稅機關審核后,按稅收管理體制逐級上報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
23.對小型微型企業在改制中,資金周轉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申請給予延期三個月繳納稅款,緩繳期內免予加收滯納金。
24.返鄉農民工、城鎮下崗人員、復員轉業軍人、高校畢業生、殘疾人員,從事旅游產業個體經營時,按規定繳納稅款有困難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申請給予延期三個月緩繳稅款,緩繳期內免予加收滯納金。
25.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核發稅務登記證時,免收稅務登記工本費。
26.自2012年1月1日起三年內,小型微型企業領購發票時免收發票工本費。
27.加強對小型微型企業的稅法宣傳與納稅輔導,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紙、雜志、網站、電子觸摸屏、地稅刊物、稅收講座等多種媒介宣傳稅法,免費提供針對性的稅收政策資料,重點做好對新辦企業和財務管理不健全企業的納稅輔導。
28.主管地稅機關針對小型微型企業的特點,健全征納溝通機制,建立專門的納稅服務QQ群,落實稅務干部掛點聯系制度,及時溝通情況,掌握服務需求,協調處理問題,幫助企業發展。
29.稅收管理員通過電話、電子郵件、手機短信或上門等方式,及時提醒小型微型企業依法納稅,避免納稅人因疏忽或不了解政策變化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納稅人需要在節假日辦理涉稅事項的,可以函、電等方式預約,辦稅服務廳應做好記錄,安排人員在約定的時間為其辦理;納稅人遇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辦理的,積極幫助解決。
30.加強對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稅收政策、服務措施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完善政策、服務監督制度,強化權益保護工作,規范執行納稅服務投訴管理辦法,及時公正地解決小型微型企業在享受優惠政策和服務措施等方面的合理訴求,確保各項稅收政策和服務措施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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