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30 根據《廣州市物價局、廣州市財政局、廣州市水務局關于調整我市堤圍防護費征收標準的通知》(穗價[2014]15號)精神,現就我市堤圍防護費調整征收標準公布如下:
一、從2014年2月1日起,堤圍防護費按以下標準征收:
(一)農工商、建筑、交通運輸、金融保險、房地產和社會服務等企業按營業(銷售)總額,發電企業按年電力總產值,供電企業按年售電收入總額,銀行按當期利息收入,保險公司按當期保險費收入,各類信托投資公司和財務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按當期業務收入,均按0.5‰計征。
(二)從事專業批發的商業企業,按營業(銷售)總額的0.25‰計征。
(三)外貿企業按營業(銷售)總額的0.15‰計征。
(四)外資企業按營業(銷售)總額的0.45‰計征。
(五)對單個企業年度征收額按500萬元定額封頂。
二、收費標準調整后,對以半年為征收周期的企業,上半年堤圍防護費統一按新標準執行。
三、對月營業額2萬元以下的中小微企業和月營業額2萬元以下個體工商戶免征堤圍防護費。
四、對農民耕種糧食和經濟作物的農田暫緩征收堤圍防護費。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