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煤礦企業兼并重組退出企業獎勵政策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快推進煤礦企業兼并重組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46號)和《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訂吉林省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實施方案的通知》(吉政發〔2013〕14號)精神,為加快推進我省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工作,建立健全煤礦企業退出獎勵機制,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獎勵范圍
吉林省境內依法成立的單井產能9萬噸/年及以上,于2013年5月23日至12月底期間,主動申請不參加兼并重組自愿退出,并經省煤炭企業兼并重組推進組審核驗收合格的煤礦企業。
二、獎勵標準
對符合獎勵條件的煤礦企業,由省財政按照每萬噸產能30萬元給予獎勵。市(州)、縣(市、雙陽區、江源區)財政獎勵由當地政府決定。
受獎勵的煤礦企業,可同時享受國家淘汰落后產能中央財政相關政策。
三、獎勵條件
(一)申請不參加兼并重組自愿退出的煤礦相關證照(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已被注銷,并按規定關閉到位。
(二)關閉礦井名單已在新聞媒體公示。
(三)礦井停止供電,拆除生產設備、供電和通訊線路。
(四)封閉、埴實礦井井筒,平整井口場地,恢復地貌。
四、申報程序
(一)符合申報條件的煤礦企業向所在地市(州)煤炭企業兼并重組推進組提交獎勵申請及相關材料,并抄報煤礦安全監管、煤礦安全監察和財政部門。
(二)相關市(州)煤炭企業兼并重組推進組對申請企業進行審核后,于2013年12月底前向省煤炭企業兼并重組推進組辦公室提交獎勵申請及相關材料,并抄報省財政、省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吉林煤礦安全監察局。
(三)省煤炭企業兼并重組推進組辦公室組織相關部門對各市(州)申請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確定擬獎勵企業名單,報省煤炭企業兼并重組推進組審批。
(四)省財政部門根據批復的獎勵企業名單將省級財政補助資金撥付到相關市(州)、縣(市、雙陽區、江源區)財政部門,相關市(州)、縣(市、雙陽區、江源區)按照省政府要求,及時安排本級獎勵資金,同省級財政補助資金一并撥付給已關閉的相關煤礦企業。
五、申報材料
(一)相關市(州)煤炭企業兼并重組推進組申請獎勵文件;
(二)當地政府關閉礦井的文件及發布的公告;
(三)有關頒證機關依法注銷或吊銷相關證照的證明;
(四)各市(州)、縣(市、雙陽區、江源區)政府出臺的配套獎勵政策文件;
(五)其他相關材料。
六、申報要求
(一)堅持企業自主原則。在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工作中,企業自主決定是否關閉退出,自愿提出申請,所在地政府及相關部門要積極做好協調服務工作。
(二)堅持實事求是原則。相關市(州)、縣(市、雙陽區、江源區)政府及部門要認真搞好調查研究,切實撐握所在地煤礦企業的實際情況,堅決杜絕發生弄虛作假騙取獎勵資金的行為。對騙取獎勵資金的單位和個人,除追回己撥付的資金外,還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堅持積極穩妥原則。相關市(州)、縣(市、雙陽區、江源區)政府及部門對主動申請不參加兼并重組自愿退出的煤礦企業,要積極指導和幫助其做好債權債務處理、職工安置等工作,保持社會穩定。
(四)堅持公平、公開、公正原則。在申報過程中,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堅持統一標準,陽光操作。要嚴格履行程序,嚴格執行政策規定,確保相關工作依法依規有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