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涉及的破產清算、資產拍賣抵債、債務重組等蘊含著不少稅源,但由于稅收協助法律制度不完善、部門配合不到位等原因,以致稅款流失。應建立法院稅務執行聯動機制、落實委托法院代征和稅務機關提前介入等機制,拓展稅收控管的廣度。
當前,法院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數量迅速增多,案件執行涉及的破產清算、資產拍賣抵債、債務重組等蘊含著不少稅源。稅務、法院之間如何加強協作配合,拓展稅收控管廣度,堵塞稅收漏洞,是各級稅務機關需要面對的緊迫課題。
問題
稅收強制執行規定存在法理重疊。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稅務機關征收稅款作為一種具體行政征收行為,可以在需要時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稅收征管法同時又明確賦予了稅務機關強制執行的權力。因此,在實際執行中,大多數情況下,法院認為在經濟案件中稅務機關不需要通過法院,可以直接采取強制執行。而稅務機關認為,法院在必要時應該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確保稅收權益,同樣是強制執行,法院力度更大。這在實際工作中就產生了分歧,導致有些抵押、拍賣等經濟案件中的稅收權益難以保證。
部門配合不到位導致稅款流失。雖然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明確要求各級政府和部門應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大力支持稅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和其他案件中,要注意發現當事人或其他人有無偷稅、漏稅或違法減免稅等違法行為,積極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情況或提出司法建議,并將有關材料移送稅務機關依法處理。但“行政協助義務”在法律概念上相對模糊,導致基層法院與稅務機關在理解上和執行上不盡一致,大多數情況下拍賣環節涉稅信息傳遞滯后,尤其在拍賣房產、土地使用權等不動產環節缺乏明確具體的稅收協助措施,容易造成稅款流失。
納稅主體缺失造成征管難度大。法院強制拍賣行為中,被執行人是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稅種的納稅義務人。但由于被執行人不參與法院強制拍賣過程,或者是一進入到強制執行階段便逃避躲藏,導致納稅主體缺失,難以實施有效監控。特別是當前,在法院強制拍賣不動產方面缺乏成熟有效的稅收征管措施,對被執行人的應繳稅款從何環節征收無從下手。
“以票控稅”作用難以充分發揮。法院強制拍賣不動產涉及眾多利益主體,既有法院,又有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還有拍賣機構、競買人和買受人等。款項轉移各環節除了拍賣公司收取拍賣費用使用“服務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專用發票”外,拍賣價款的轉移是否應使用發票、由誰開具等沒有統一明確的規定,導致稅務機關無法有效實施“以票控稅”。
原因
從現行政策看,根本原因是稅收協助法律制度不完善。當前,有關部門負有協稅護稅義務的主要法律依據是稅收征管法第五條“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大力支持稅收征管工作的通知》也明確了各級人民法院有依法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征稅的義務。但是,一方面,對“有關部門和單位”是否包括法院存在法理上的爭議;另一方面,關于法院協助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的程序、環節以及相關法律責任等具體法律法規制度缺失;另一方面,最高法在1989年以通知形式發布的規定,年代久遠,已明顯不適應當前形勢,并且該通知也不符合最高法1997年規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釋、規定、批復”三種司法解釋形式中的任一種,因此難免被忽視,法院在執行強制拍賣時往往不考慮稅款問題。
從稅收實踐看,關鍵原因是部門配合工作機制不健全。工作中,在稅務機關的提請下,為加強稅收征管,有的地方規定,在法院辦理破產清算、拍賣不動產抵償債務、資產重組,當事人辦理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屬轉移登記手續時,應提交由稅務機關監制、開具的“專用發票”辦證聯,做到“一票一證”。但是,作為司法部門的法院相對獨立于政府行政序列,規定法院對稅款征收的協助義務,從某種角度看難免有干預司法之嫌,因此地方政府較為謹慎。同時,法院強制執行涉及利益主體復雜,再加上案件執行業務繁重、法官個人對稅收工作的理解不夠等多方面原因,法院對協助征收稅款不積極,在相關監督制約機制約束不夠的情況下,稅務機關乃至地方政府拿不出更多辦法。
對策
建立法院稅務執行聯動機制。建議在國家層面上修改完善現有法律法規條款,彌補法院等司法機關與稅務機關在稅收協作工作上的法律制度重疊,使稅收法律、征管制度更加清晰完備。同時,建立健全涵蓋法院在內的稅收保障機制,完善稅務機關與法院之間的定期信息交換制度,及時獲取法院強制拍賣不動產案件情況、執行進度、涉稅信息。明確提醒各級法院在委托拍賣、變賣被執行人財產前,必須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法律文書、涉訴財產、拍賣信息等相關資料;依法拍賣后,及時將拍賣結果告知稅務機關。對符合稅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條“稅收具有優先權,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規定條件的,法院必須履行協助稅務機關扣繳相關稅款的義務。
落實委托法院代征和稅務機關提前介入機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委托代征管理辦法》,各級稅務機關應與同級法院協調簽訂《委托代征協議書》,委托法院在進行轉交或支付拍賣價款之前,依據企業破產法、稅收征管法有關清償順序的規定,先行扣繳納稅人應納稅款,剩余款項再用于清償債務;稅務機關在收到法院拍賣的信息后,要及時跟進,準確核定被執行人在財產拍賣(變賣)環節應繳納的稅費金額,向法院發出“協助扣稅通知書”。法院協助稅務機關征收應繳納的稅款后,稅務機關應及時出具完稅證明,方便購買人辦理房產、土地過戶手續,從而實現稅收源泉控管,保障稅收優先權。
繼續完善“以票控稅”機制。稅務機關除規范拍賣公司使用發票行為外,應進一步明確拍賣成交價款轉移過程中各環節的發票使用規定。對不動產的拍賣,作為被執行人應按照拍賣成交金額向買受人出具“銷售不動產專用發票”,嚴格按照“銷售不動產”稅目計算繳納營業稅、土地增值稅等稅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