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財稅支持政策的理論依據。一方面,確保公平競爭是公共財政的重要職責。現實中,市場經濟公平競爭原則由于種種原因常常不能被遵守。由于個體效應不同,大中型企業或項目更容易得到各級政府的重視,往往享受更為優惠的土地、財稅、用工、市場和準入等多方面的政策和服務。凡此種種,進一步拉大了大企業與中小企業的優勢差距,造成事實上的競爭不公。扶持和引導具有先天弱勢的中小企業創立、成長和壯大,應成為政府的重要職責。
另一方面,實施宏觀調控是各級政府的重要任務。中小企業不僅需要扶持照顧,而且也存在很多問題,如組織管理不夠規范科學、增長方式粗放、依法經營和誠信意識淡薄等,這些問題需要政府制定法規和政策加以解決。而財稅政策是政府實現宏觀調控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政策手段。
我國中小企業財稅支持政策存在的問題
政策導向不夠明確,政策之間協調性欠缺。我國中小企業政策支持的最終目的應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提升企業自身的素質,進而增強市場競爭能力。二是提高就業水平。影響中小企業素質提升和市場競爭能力的因素有許多,其中最關鍵和最根本的是不能通過不斷科技創新和技術改造,保持核心競爭力。因此,財稅政策一是應該圍繞影響企業科技創新的因素設計,使之導向突出。二是應該圍繞鼓勵企業增加就業設計。
我國現有財稅政策導向不明確的表現為:一是適用所得稅低稅率政策的小微企業有職工人數限制,這顯然不利于小企業增加就業,沒考慮其社會貢獻,有鼓勵低效之嫌。二是我國缺乏統一的中小企業優惠政策法規。稅收優惠政策涉及增值稅、營業稅、關稅、企業所得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等多個稅種,但都是從各稅種自身特點設計,缺乏內在的關聯,不能突出體現一以貫之的支持重點和方向。
政策支持力度不夠,激勵效應不夠顯著。雖然我國財政設立多種形式的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但總體規模仍偏小。而且由于中小企業財政專項資金的管理分屬于不同的部門,資金分散,針對性不強,難以形成合力,導致資金投入與使用效果難以實現預期目標。一些優惠措施有門檻限制、范圍限制和時間限制,實際支持力度不夠明顯。政府對中小企業的公共服務尚不到位,中小企業特別是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的負擔依然較重。
政策形式較為單一,政策措施不夠完整。從稅收優惠形式上看,我國稅收優惠主要是稅率優惠和減免稅優惠。這是一種事后優惠,或者說是生產經營的下游或終端優惠。中小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投資納稅所得抵扣和利潤分配再投資中小企業退稅等優惠政策未被運用,不利于激勵中小企業開展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從稅收優惠稅種上看,我國稅收優惠主要體現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增值稅優惠政策涵蓋的中小企業范圍非常有限。我國是以增值稅為主體稅種的國家。高新技術中小企業一般歸屬于應納增值稅的制造類工業企業,其前期自主創新研究和開發的投入大,研究開發所需設備和儀器支付的進項稅額不能及時抵扣,實際加重了它們的稅收負擔。
完善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財稅政策建議
明確政策支持目標,增強政策的協調性。根據我國政府確定的“促轉變、調結構、保增長、惠民生”的戰略任務,結合我國中小企業發展現狀、存在的問題和發展要求,應把鼓勵科技創新和就業優先作為中小企業財稅支持的兩大根本政策目標。對科技型中小企業,除在創立階段給予財政專項基金支持外,還應對開發階段進項稅額實行退還政策。在生產經營階段,通過加速折舊提前收回設備投資、投資稅前抵扣和(或)投資凈損失稅前彌補政策引導社會投資。對科技型中小企業利潤分紅再投資科技實行退稅政策等。對于一般中小企業的技改項目和研究開發活動,除按一定比例給予專項資金補助或貸款貼息外,給予技改項目加速折舊、職工教育培訓費全額稅前抵扣等優惠政策。對于勞動密集型或社區服務企業,應根據安排的就業人數給予相應的稅收優惠。鑒于就業優先的政策目標,對現行中小企業所得稅低稅率優惠政策,應取消職工人數的限制。為縮小地區發展差距,對在西部設立和發展的中小企業,應實行專項扶持資金傾斜政策。
增加財政投入,轉變支持方式,確保政策支持成效。第一,進一步加大財政資金投入力度,滿足中小企業創新發展需要。財政資金補助或補貼以及專項基金投資引導是對中小企業科技創新最直接的支持,能有效彌補中小企業資金不足。目前我國財政科研投入比例較其他國家處于較低水平,與建設創新型國家戰略要求不相適應。因此,應進一步加大財政對中小企業科技創新和發展的投入力度。
第二,轉變支持方式,加大政策支持成效。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科技創新、科技成果轉化、技術改造和市場開拓等提供直接資助是必要的,然而要對成千上萬的中小企業實行點對點的直接資助顯然不現實。因此,應采取間接方式,通過重點支持中小企業社會服務體系和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引導社會資金、技術、信息和人才等要素流向中小企業。比如,通過政府基金的投入和投資稅收抵扣,引導其他風險投資基金跟進,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創立和發展等。
豐富政策形式,確保政策目標實現。第一,變分散為集中管理,形成專項資金支持合力。在遵循世界貿易組織原則和基于經濟發展需要基礎上,財政可以增設專項資金類別,也可在現有專項資金類別下,細化項目,以體現支持的重點。建議改變目前不同性質財政專項資金分散管理的現狀,統一由財政部門管理,其他相關主管部門提供審批技術支持。這樣既提高辦理效率,又能形成政策支持合力。比如,中小企業國外市場開拓專項資金可以與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配合,重點支持技術和產品創新的企業開拓國外市場,以促進企業通過提升自身素質增強市場競爭力,而不是形成對專項資金的依賴。
第二,選擇有效的稅收政策激勵形式。現有對企業(包括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主要體現在企業所得稅稅種上,而且所得稅優惠主要表現為減免稅和稅率優惠。這種單一稅種和事后優惠政策對企業經營行為的激勵作用不是很直接有效,應根據政策目標,對小企業設立、經營、增資和分配等不同階段實施多稅種、多形式的稅收優惠。比如,在創立初期,對科技創新企業研發階段產生的進項稅額,可以通過即征即退的方式返還給企業。在經營階段,對技術創新設備或技術改造引進設備,實行加速折舊政策。對引進高新技術人才,除給予財政補助外,還應給予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在收益分配階段,給小型微利企業必要的納稅選擇權,允許其選擇適合自身的納稅方式。
第三,落實政府采購制度,擴大市場空間。利用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是西方發達國家的普遍做法和成功經驗。我國中小企業促進法明確提出,政府采購應當優先安排向中小企業購買商品或者服務。《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也于今年開始施行。為落實法律制度,地方各級政府也應制定具體的管理規定,并強化社會監督,把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抓實抓好。
作者單位:河南工業大學經濟貿易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