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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局公告2011年第36號簡析:如何計算國債持有期間滋生利息的免稅收入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3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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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現對企業國債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于國債利息收入稅務處理問題 (一)國債利息收入時間確認 1.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企業投資國債從國務院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發行者)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應以國債發行時約定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利息收入的實現。 2.企業轉讓國債,應在國債轉讓收入確認時確認利息收入的實現。 未到記息期轉讓國債隱含利息可確認為國債利息,《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國債利息收入免稅收入。 營業稅規定有不同,國債利息不征收營業稅。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同意,安徽省地方稅務局下發的《關于金融保險業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皖地稅[1998]269號第二條規定,對金融機構購買國家發行的各種債券,其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營業稅。 轉讓國債時應征收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四)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顯然,但轉讓國債時應征收營業稅,且未到期息期轉讓國債隱含利息不包括在內。同時,如果持有期間約定應付利息的日期獲得不屬于本企業持有期間的國債利息,也不征收營業稅。 個人轉讓國債時暫免征收營業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第一條規定:“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下同)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 個人所得稅法中只規定國債利息收入免稅,也就是說,其他都征稅。 (二)國債利息收入計算 企業到期前轉讓國債、或者從非發行者投資購買的國債,其持有期間尚未兌付的國債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計算確定: 國債利息收入=國債金額×(適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數 上述公式中的“國債金額”,按國債發行面值或發行價格確定;“適用年利率”按國債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確定;如企業不同時間多次購買同一品種國債的,“持有天數”可按平均持有天數計算確定。 不同時間多次購買同一品種國債,“持有天數”可按平均持有天數計算確定,指的是加權平均“持有天數”。比如A企業2X11年1月1日購買2X11年第一期記賬式國債(10年期到期一次還本付息)50萬張,票面年利率10%,每張面值100元,成本價100元/張;業2X11年4月1日,再次購買30萬張,,成本價110元/張。次年1月1日出售票40萬張,出售價115元/張。 國債利息收入=國債金額×(適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數 =40×100×(10%÷365)×(365×50+275×30)÷(50+30) =363.014萬元 (三)國債利息收入免稅問題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企業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具體按以下規定執行: 1.企業從發行者直接投資購買的國債持有至到期,其從發行者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全額免征企業所得稅。 2.企業到期前轉讓國債、或者從非發行者投資購買的國債,其按本公告第一條第(二)項計算的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如果企業持有期間約定應付利息的日期獲得不屬于本企業持有期間的國債利息,不是該企業的國債利息收入,而是出售者的國債利息收入,應作為應收項目沖減投資成本。 接上例,假設B企業購買了A企業的40萬張國債,并持有至到期,所獲得的國債利息為40×100×10%×10=4000萬元,其中不屬于本企業持有期間的國債利息為40×100×10%×1=400萬元,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免稅的國債利息為4000﹣400=3600萬元。 二、關于國債轉讓收入稅務處理問題 (一)國債轉讓收入時間確認 1.企業轉讓國債應在轉讓國債合同、協議生效的日期,或者國債移交時確認轉讓收入的實現。 2.企業投資購買國債,到期兌付的,應在國債發行時約定的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國債轉讓收入的實現。 (二)國債轉讓收益(損失)計算 企業轉讓或到期兌付國債取得的價款,減除其購買國債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間按照本公告第一條計算的國債利息收入以及交易過程中相關稅費后的余額,為企業轉讓國債收益(損失)。 (三)國債轉讓收益(損失)征稅問題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企業轉讓國債,應作為轉讓財產,其取得的收益(損失)應作為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三、關于國債成本確定問題 (一)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國債,以買入價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二)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國債,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成本確定方式和會計核算存在本很大差異身就很大,國債本身的會計核算是屬于金融資產,那么是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還是持有至到期投資或者可供出售售金融資產,取決于投資人的目的,不同的金融資產,初始計量和后續計量都有所不同,而稅務處理原則上應相同,納稅調整必不可少。按照凈價交易的方式,利息和本金完全分開,計算很方便,比如買入時本金100,利息10,持有期間收到此息,則投資成本為90,出售價如果本金售價110,利息5,則110-100為財產轉讓所得,5為國債利息免稅收入。計算很方便。 四、關于國債成本計算方法問題 企業在不同時間購買同一品種國債的,其轉讓時的成本計算方法,可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中選用一種。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改變。 接上例,A企業選用加權平均法。 A企業財產轉讓所得=40×115-40×(50×100+30×110)÷(50+30)-363.014=86.986萬元 B企業財產轉讓所得=40×100+3600-(40×115-400)-3600=-200萬元 五、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如果企業持有2011年1月1日以前沒有出售的均可適用。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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