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歷史原因,我國許多稅種開征幾十年了,卻仍停留在國務院的"條例"上,我國的稅收法律框架遠未形成。”在今年全國“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首都經貿大學副校長郝如玉建議,修訂1985年稅收立法授權規定。
郝如玉說,我國現行的稅收授權立法制度,源自1985年全國人大的授權決定,這種授權在當時的經濟社會大環境下十分必要,但對于國務院制定的“條例”何時提請全國人大上升為法律,卻沒有任何的時間限制,在授權立法的目的、程序等方面也未加任何限制,屬于典型的“全部授權”。
這種“全部授權”制度使得我國的稅收立法出現了滯后,導致的一個直接的結果就是:許多稅種開征幾十年了,卻仍停留在國務院的“條例”上。我國稅制體系現有的18個稅種中,只有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和車船稅3個稅種是全國人大審議立法的;其他15個稅種都是國務院制定的“條例”、“規定”等法規和規章。如今,在國務院制定的15個稅收條例中,已制定60年以上的稅收條例有4個,制定25至29年的有7個,制定20至22年的有2個,制定7至13年的有2個。
郝如玉建議,全國人大盡快修訂1985年稅收立法授權,同時,加快“條例”上升為全國人大法律的進程,逐步將全部現有的稅收條例上升為法律。
他說,首先應將“全部授權”轉型為“部分授權”的立法模式。具體做法是,在1985年的授權里增加如下內容:應該在2020年以前,將多數國務院稅收條例上升為全國人大的法律;規定新設立的稅種,其主法直接由全國人大立法,稅法實施細則可以授權國務院制定;規定稅收政策和稅制的重大調整,應向全國人大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