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某建筑安裝公司為某機械廠安裝一套大型設備,合同總造價500萬元。其中機械廠提供的設備220萬,施工勞務費200萬,安裝所需材料費30萬元由機械廠支付。另外,建筑安裝公司代機械廠墊付給其他部門費用50萬元。建筑安裝公司已按施工勞務費200萬元申報并繳納了營業稅。
稅務稽查人員到該建筑安裝公司檢查時,對材料費及代墊款項共計80萬元要求補繳營業稅,并對其進行了相應處罰。
稅法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的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為提供建筑業勞務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上述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因此,由機械廠支付的30萬元材料費和建筑安裝公司墊付的50萬元代墊費用應作為營業稅計稅依據,計入工程收入一并繳納營業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