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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方業務往來處理差異財稅風險提示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9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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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方業務往來的會計和稅務處理存在一些差異,這可能對企業利潤以及納稅所得額等重要指標的計算產生影響,需要引起關注。 在關聯方交易的賬面價值確定上,會計遵循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一般以交易價格確認收入,而關聯方之間實際交易價格超過確認為收入的部分,可按其差價計人資本公積,《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將“轉讓定價方法”作為重要的一章,要求按可比非受控價格法、再銷售價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凈利潤法、利潤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方法確認和調整其計稅收入,要求關聯企業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否則將調整其應納稅額。 對于關聯方借款利息的稅前扣除問題,《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2006)》第二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借款費用,可直接歸屬于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購建或者生產的,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相關資產成本,其他借款費用,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其發生額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而對于關聯方之間的借款利息扣除并沒有專門的限制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第九章《資本弱化管理》對此散了補充說明,即: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標準比例/關聯債資比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121號)規定了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標準比例,金融企業為5:1,其他企業為2:1;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以上方式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而企業向股東和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扣除;同時,按照《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第八十九條,企業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超過規定比例后,準予在一定條件下,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仍能獲得稅前抵扣。 對于關聯方之間債務、費用的承擔,會計的一般處理為:對于承擔方,關聯方是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時,承擔方應按所承擔的債務、費用計入“營業外支出—承擔關聯方債務”、“營業外支出—承擔關聯方費用”;關聯方是上市公司的母公司或同受一個公司的控制或共同控制時,承擔方應按承擔的債務或費用作為對母公司的利潤分配;關聯方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層管理人員時,承擔方應按承擔的債務或費用作為對董事監事、高層管理人員的報酬支付或形成債權。對于被承擔方,按承擔方實際為其承擔的債務計入“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按照支出情況的不同將其反映在成本費用中或計入“資本公積一關聯交易差價”。稅法對關聯方承擔債務費用的一般處理為:承擔方將所承擔的債務費用計入“其他各項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被承擔方將其計入捐贈收入(非公益性),并按所得額繳納所得稅。此外,《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第七章“成本分攤協議管理”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簽署成本分攤協議,有“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和經濟實質”、“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沒有遵循成本與收益配比原則”等所示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攤的成本不得稅前扣除。 在關聯方應收賬款的處理上,《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制度)的通知》(財會[2000]25號)第五十三條稱,“除有確鑿證據表明該項應收款項不能夠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如債務單位已撤銷,破產、資不抵債、現金流量嚴重不足、發生嚴重的自然災害等導致停產而在短時間內無法償付債務等,以及3年以上的應收款項),下列各種情況不能全額計提壞賬準備: (一)當年發生的應收款項; (二)計劃對應收款項進行重組; (三)與關聯方發生的應收款項; (四)其它已逾期,但無確鑿證據表明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 也就是說,關聯方之間發生的應收賬款的會計處理為: 有確鑿證據表明該項應收款項不能夠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的,可全額計提壞賬準備;否則,不可全額計提壞賬準備,但并沒有完全限制關聯方之間往來賬款提取壞賬準備金。《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第四十八條規定“納稅人發生非購銷活動的應收債權以及關聯方之間的任何往來賬款,不得提取壞賬準備金。關聯方之間往來賬款也不得確認為壞賬。”這就嚴格限制了關聯方之間應收賬款壞賬準備金的計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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