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次與“走出去”企業召開的座談會上,一名大型國有企業的財務人員向我們稅務人員提問:“你們究竟能為我們提供什么服務呢?”筆者聽完,感觸良多,這個問題或許也是很多“走出去”企業想對稅務機關提的問題吧。那么,稅務機關到底能為“走出去”企業提供什么樣的服務?筆者想通過3個親身經歷或了解的案例回答這個問題。
2011年,北京市西城區國稅局在日常管理中了解到,A企業在境外發生了投資業務,并從投資所在國分回了股息,但這筆股息沒有享受我國與該國的稅收協定優惠待遇。于是,我們積極向企業開展稅收政策宣傳,為企業辦理相關涉稅事項,幫助企業最終從對方國家獲得稅收協定待遇,追回應退稅款1億多元。
在我國與許多國家簽訂的稅收協定中,在股息、利息、特許權費等條款中,可能會有優惠稅率。“走出去”企業在這些國家經營時,如果取得這些條款規定的所得,是可以獲得稅收協定優惠待遇的。許多國家要求企業提供我國的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才給企業相應的稅收協定待遇。在這個案例中,締約對方國家對股息征稅的稅率是18%,而兩國稅收協定中對股息征稅的稅率是10%。我國稅務機關得知A企業在締約對方的投資情況后,及時為企業宣傳了稅收協定的相關政策,并為其開具了《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企業正是憑借這張證明,在對方國家獲得了稅收協定待遇??梢钥闯觯悇諜C關給企業提供的這張證明“價值不菲”。
同樣是在2011年,挪威稅務局對我國B企業在挪威的子公司進行轉讓定價調查,認為該子公司在2006年至2007年之間,向新加坡關聯企業低價轉讓了資產,減少了在該國的稅收,初步調整補稅加罰息近10億元。B企業多次與挪威稅務局交涉未果后,分別向中挪兩國稅務主管當局提請雙邊磋商。北京市國稅局積極協助總局開展了雙邊磋商工作。經過3輪艱苦談判,中、挪雙方就約定的磋商內容達成一致,最終幫助B企業減少了稅收損失9億多元,并免除了由此帶來的罰款和利息。
中挪兩國稅收協定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可以對本協定未作規定的消除雙重征稅問題進行協商”。B企業在發現挪威的調查可能會給企業帶來巨大的稅務風險,并可能造成企業雙重征稅的風險時,及時找到國家稅務總局,申請根據稅收協定上述條款啟動中挪兩國的雙邊磋商,尋求通過兩國稅務當局之間的談判來解決其稅務風險。磋商的結果使B企業減少了巨額的稅收損失,很好地維護了企業的稅收權益和我國的稅收主權。B企業對磋商結果表示滿意,并感謝我國稅務機關為談判成功付出的大量努力。
芬蘭跨國公司C在中國的投資規模非常大,為能享受稅收協定的股息條款的優惠,C公司向芬蘭稅務主管當局提出修改中芬稅收協定關于股息條款的內容。根據該公司的訴求,芬蘭稅務當局向我國稅務當局提出了修改協定的要求。通過談判,2010年兩國簽署的新協定中,對股息的優惠稅率是5%(之前是10%),該協定自2010年11月25日起生效,并適用于2011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所得。2011年,C公司在我國享受稅收協定待遇,股息減免稅額高達12億元。
這個案例是芬蘭稅務局為芬蘭“走出去”企業提供的“高大上”的服務。據筆者了解,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多次根據我國大型“走出去”企業的訴求,開展了與相應國家稅務主管當局關于兩國稅收協定相關條款解釋和執行的談判,并達成協議,切實幫助“走出去”企業享受到了稅收協定帶來的好處。
從這3個案例不難看出,稅務機關為“走出去”企業提供的這些服務非常有價值,企業要么獲得了巨額的稅收利益,要么減少了巨額的稅收損失。而這三個案例的成功,都是建立在稅務機關與企業進行了充分溝通,切實了解了企業的需求和面臨的問題的基礎上。
現實中這些案例為什么不多見呢?筆者認為一個主要的原因在于,企業不愿意與稅務機關走得太近,不愿意將企業遇到的問題反應給稅務機關。特別是一些自身存在稅收問題的企業,更不愿意與稅務機關走得很近,甚至擔心被稅務機關關注。引用某國際知名會計師事務所一位資深合伙人的話來說明這一狀況再貼切不過:“企業往往一口爛牙,不敢張給稅務機關看。”
隨著BEPS如火如荼的進行,國際稅收監管環境將會越來越嚴格。今后我國通過加強國內立法、利用情報交換和國際稅收征管互助公約等方式獲得“走出去”企業在境外的經營情況會變得越來越容易。目前,許多發達國家對跨國企業的監管和調查力度已經在加大,一些國家的稅收法律法規相當嚴格,企業如果被稅務調查調整,不僅僅是補繳稅款,可能還會面臨高額的罰款和利息。如果在企業面臨境外稅收風險,可能或已經帶來稅收損失時,再不及時與我國稅務機關溝通并尋求幫助,吃虧的就是企業自己了。已經有一些企業,例如華為,在境外遇到稅務風險并尋求我國稅務機關的幫助并獲得成功之后,都加強了與稅務機關的溝通。
在一次座談會上,一位大型國企的稅務高管曾經說過,“走出去”企業必須重視跨境稅務風險的防控,對大國企來說面臨一些稅收問題和損失,可能還能調整過來,但一些規模不大的中小企業一旦在境外遭受稅務風險和損失,可能直接面臨破產。在這種情況下,我想,企業對稅務機關如果能夠少一點猜疑,多一點信任,最終收獲的,必將是十分的回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