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國稅函[2013]228號 2013-9-6
各市、縣國家稅務局:
為解決安徽廣電信息網絡股份有限公司總分支機構貨物銷售和廣播影視服務的納稅申報和稅款繳納問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2號)等文件規定,并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現就安徽廣電信息網絡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安徽廣電信息網絡股份有限公司下屬分公司發生銷售機頂盒等應稅貨物及勞務應在所在地就地申報納稅。安徽廣電信息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本部應根據下屬分公司每月貨物銷售數量,按貨物采購價格向分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計提銷項稅,但公司本部不需按開票銷售額確認銷售收入。
二、安徽廣電信息網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2013年8月1日后采取預收方式對用戶收取的收視費且未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按BOSS計費系統每月出賬的收入計算銷項稅額。
安徽省國家稅務局
2013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