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二)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三)符合電子商務企業資質認證的相關規定
(四)銀行開戶證明
(五)納稅人信用資質證明
(六)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條自有電子商務平臺或者基于互聯網絡的銷售、服務信息系統的納稅人應建立健全內部管理機制,確保應稅業務信息的真實完整。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企業須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為納稅人生產經營提供良好的平臺環境,并積極配合稅務機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接入電子發票系統的電子商務平臺或者基于互聯網絡的銷售、服務信息系統的所有者須確保所傳輸的納稅人應稅業務數據、電子發票信息的一致性、完整性,不得篡改、刪除、偽造。
第七條具備接入條件的納稅人向稅務機關提出注冊電子發票用戶的申請后,稅務機關免費為納稅人頒發電子發票系統用戶名和密碼,并初始化該納稅人發票信息。納稅人憑稅務機關頒發的用戶名和密碼登錄電子發票系統進行日常的發票使用、管理、統計等工作。
第八條稅務機關應根據納稅人的經營情況,核定其在線開具電子發票的種類、行業類別、開票限額等內容。納稅人需要變更電子發票核定內容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稅務機關確認,予以變更。納稅人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時應同時辦理電子發票開票資格的注銷。
第九條納稅人通過自有或第三方的電子商務平臺,或者自有的基于互聯網絡的銷售、服務信息系統,將其應稅業務發生的相關信息實時傳輸至電子發票系統。電子發票系統根據接收信息,實時生成、存儲電子發票數據,并將發票快照或發票數據反饋至納稅人。
第十條稅務機關為電子發票設定專門的發票代碼,發票號碼由電子發票系統自動生成。電子發票系統根據每份電子發票的關鍵信息要素,經加密算法,生成對應該份發票的唯一的防偽碼,供查詢使用。
第十一條電子發票系統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式樣,提供電子發票打印功能。納稅人可根據自身管理、核算以及消費者的需要,通過電子發票系統按照規定式樣打印電子發票。單位和個人消費者可以登錄電子發票系統網站或通過二維條碼登錄手機平臺查詢驗證電子發票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需要打印電子發票的,可以通過電子發票系統網站按照規定式樣進行打印。
第十二條納稅人、消費者可以自選紙張打印電子發票,可多次打印,分別作為發票聯、記賬聯等憑證使用。電子發票系統自動記錄打印次數及相關信息。同一份電子發票只能作為一次性財務報銷憑證。
第十三條合法的電子發票可以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對不符合規定的電子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第十四條因消費者退貨、電子發票數據錯誤等原因需要作廢或開具紅字發票的,須由消費者經納稅人電子商務平臺或基于互聯網絡的銷售、服務信息系統提交退貨信息。
納稅人因特殊原因需直接作廢或開具紅字發票的,須具備有效證明,通過電子發票系統進行相應操作。相關證明材料留存備查。
電子發票的作廢或沖紅,需要與對應的物流、資金流信息一致。納稅人不得通過作廢、紅沖手段牟取非法利益。
第十五條納稅人、消費者均應如實打印電子發票,不得虛開、偽造、變造發票或從事其它發票違法行為。
第十六條消費者在查詢驗證和打印電子發票過程中,發現電子發票系統數據有誤或運行出現異常的,可及時向相應的納稅人或電子發票服務信息平臺的服務商質詢,也可及時向稅務機關反映;發現發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舉報。
第十七條納稅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青島市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實行。
青島市國家稅務局
2013-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