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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地稅函[2009]25號 湖南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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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湘地稅函[2009]25號 2009.3.11各市、州地方稅務局,省地稅稽查局、省局直屬局: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轉發給你們,并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一、由地稅部門征管的境內單位和個人向非居民企業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所得的企業所得稅扣繳工作由地稅部門負責。各地要做好宣傳,認真落實。二、QFII取得股息、紅利和利息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由涉外分局負責審核。三、各地應充分發揮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出具稅務證明的作用,確保代扣代繳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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