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實行備案管理制度(行政審批事項除外)
占用耕地1000畝(含1000畝)以上的耕地占用稅減免,報省地方稅務局備案,并由省地方稅務局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減免稅額在300萬元(含300萬元)以上的契稅減免,報省地方稅務局備案。其中:減免稅額在400萬元(含400萬元)以上的契稅減免,由省地方稅務局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占用耕地1000畝以下的耕地占用稅減免、減免稅額300萬元以下的契稅減免,其備案辦法由市地方稅務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
二、受理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備案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向納稅人公示辦理減免稅備案的業務程序和所需的減免稅證明資料,指導納稅人填寫減免備案表(附件1、2)一式四份,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辦理減免稅備案需提供的減免稅證明資料(附件3、4),要求納稅人在相關資料每頁的空白處加蓋單位公章或個人名章并裝訂成冊。
三、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按照管理權限逐級進行備案
由縣(區)地方稅務局負責備案的,主管縣(區)地方稅務局應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減免稅備案手續,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由市地方稅務局負責備案的,應由主管縣(區)地方稅務局在5個工作日內將整理好的備案資料報市地方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應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減免稅備案手續,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由省地方稅務局負責備案的,應由主管縣(區)地方稅務局在5個工作日內,對整理好的減免稅備案資料提出調查意見并加蓋公章后報市地方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應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并加蓋公章后報省地方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應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減免稅備案手續,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四、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要將減免稅備案情況及時錄入稅收征管系統備查;并憑減免稅備案手續通知房地產管理部門及時為納稅人辦理房屋、土地權屬變更手續。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做好契稅減免管理工作的通知》(遼地稅函[2003]114號)、《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遼寧省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申報管理辦法〉的通知》(遼地稅發[2004]102號)同時廢止。
附件:
1.耕地占用稅減免備案(申報)表(略)
2.契稅減免備案(申報)表(略)
3.耕地占用稅減免證明資料
4.契稅減免證明資料
附件3 審核耕地占用稅減免所需的相關資料
1、營業執照副本;
2、政府土地批件;
3、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4、計委批準立項文書;
5、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
6、占用耕地的補償協議合同;
7、其他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