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以前,保險公司提取的各項準備金(包括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已發生已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和已發生未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5項)應按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計算扣除。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45號)規定,從2011年起,保險公司提取的各項準備金應按財政部的會計規定計算扣除。 對于此前尚未銜接轉換的,即仍按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計算扣除的,應將兩者之間的差額調整2013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本政策適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企業2013年以前發生的上述事項尚未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的,可按本公告規定執行。對于手續不全、證據不清的,企業應及時補充完善。考慮到企業2013年度匯算清繳前接收政府或股東劃入資產,事項比較復雜,補充相關證據和手續需要一定時間,因此,公告將補充完善時間延長到2014年底,到期仍未完成的,一律按稅法規定嚴格處理,防止企業濫用該政策。 相關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