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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地稅發[2009]82號 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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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 文號:青地稅發[2009]82號 成文日期:2009.5.19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稅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轉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關于審批權限時限確定問題 企業年度內報批的損失凈額在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的財產損失,由各基層局審核同意后報市局審批;損失凈額在500萬元以下的財產損失,由各基層局負責審批。 由各基層局審核同意后報市局審批的,企業按規定提供的申報材料齊全后,自受理之日起,各基層局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同意后報市局,市局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由各基層局負責審批的,企業按規定提供的申報材料齊全后,自受理之日起,各基層局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 因情況復雜需要核實,在規定期限內不能作出審批決定的,經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期限,但延期期限不得超過30天。同時,應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二、關于企業可自行計算扣除資產損失備查問題 為加強后續管理,掌握和了解資產損失扣除情況,對企業自行計算扣除資產損失,企業應參照《企業財產損失說明報告》、《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備查)表》、《企業財產損失明細表》要求的相關內容,保留好有關資產會計核算資料和原始憑證及內部審批證明等證據,將自行計算扣除資產損失的相關情況在財務部門登記、存檔、以備稅務機關日常檢查。 三、關于未及時扣除資產損失的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應在按稅收規定實際確認或者實際發生的當年申報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因各類原因導致資產損失未能在發生當年準確計算并按期扣除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后,可追補確認在損失發生的年度稅前扣除,并相應調整該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應納所得稅額。各基層局要做好政策宣傳,對存在因各類原因導致資產損失未能在發生當年準確計算并按期扣除的,應一律查實原因經集體審議確認后,主管稅務機關方可審批,可追補確認在損失發生的年度稅前扣除,并相應調整該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應納所得稅額。 四、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中數額大小的具體量化問題 1、《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十七條中涉及的“單筆數額較小”,具體量化標準為:單筆數額在5000元(含)以下的應收款項確認為“單筆數額較小”。 2、《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涉及的“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小”,具體量化標準統一為:占企業同類存貨10%以下、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下、或10萬元以下。 《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涉及的“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大”,具體量化標準統一為:單項或批量金額超過上述規定標準的為較大。 3、上述資產損失如屬同一債務方或屬同項、同批量的資產損失的不得分次報批。 五、關于加強稅務機關內部審核、審批管理問題 各基層局審批資產損失必須實行集體審議。為加強審核、審批工作,主管稅務機關相關審核、審批人員要對納稅人的申請按照政策規定進行認真審核落實,并形成審核、審批工作底稿。工作底稿主要內容應包括:審核實施情況、金額、數量、申請事項是否符合稅收政策規定(應詳細注明適應的相關稅收政策條款)、初審意見、復審意見等,有關人員簽字后連同企業申請資料一并保存。 六、具體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市局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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