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 我公司生產位于哈爾濱市,在上海有一個分公司,不過該分公司并未獨立核算,也不能產生獨立收入,該分公司的所有費用包括職工工資全部由哈爾濱總公司承擔,分公司員工的工資由總公司支付,該分公司的部分員工個稅在上海繳納,還有一部分員個稅在哈爾濱繳納,如果我公司想把所有上海分公司員工的個稅放到上海繳納,請問該如何操作?另外由于個稅納稅地點的變更,必然導致原納稅地點稅收收入的減少,如何說服稅務局同意變更?是否有相關法律依據? 專家回復: 依據您的描述,應該由支付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所以建議由分公司發放,可以由分公司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八條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依據國稅發〔2006〕162號 第十條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納稅申報地點分別為: (一)在中國境內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二)在中國境內有兩處或者兩處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三)在中國境內無任職、受雇單位,年所得項目中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或者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下統稱生產、經營所得)的,向其中一處實際經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四)在中國境內無任職、受雇單位,年所得項目中無生產、經營所得的,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有戶籍,但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