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7號 2014.9.5為貫徹落實《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3〕143號)、《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京財稅〔2014〕852號)精神,進一步做好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工作,現將我市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的登記備案及納稅申報事項公告如下:
一、2014年1月1日以后,建立企業年金、職業年金計劃的企業和事業單位,應于建立年金計劃次月的15日內,持以下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登記:
(一)年金方案原件及復印件;
(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方案備案函原件及復印件;
(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計劃確認函原件及復印件;
(四)委托人或受托人與托管人簽訂的代扣代繳稅款協議或其他包含扣繳關系證明資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五)《建立年金計劃單位備案情況表》(一式兩份);
(六)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相關資料。
主管稅務機關應認真審核企業和事業單位提交的資料,對于資料齊全、填寫規范的,主管稅務機關在《建立年金計劃單位備案情況表》上簽署審核意見并簽字蓋章,留存上述資料復印件。對于資料不齊全、填寫不規范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一次性告知需補充的資料。
企業和事業單位的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發生變化的,應于發生變化的次月15日內重新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上述資料。
二、年金繳費和領取環節的個人所得稅申報
(一)年金繳費超過標準部分應繳納的稅款,由建立企業年金、職業年金計劃的企業和事業單位負責代扣代繳并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申報。個人允許稅前扣除的年金繳費額填入我市《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允許扣除的稅費”項,“備注”項注明“年金繳費”,其余各項按報告表填表說明填寫。
(二)個人領取年金時應繳納的稅款,由年金計劃托管人負責代扣代繳并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申報。領取的年金額填入我市《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收入額”項,允許減計的金額填入“允許扣除的稅費”項,“備注”項注明“年金領取”,其余各項按報告表填表說明填寫。
三、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建立年金計劃單位備案情況表下載:xls文件
關于《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為什么要進一步明確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
答:為支持我國養老保險事業發展,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3部門研究下發了促進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發展的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政策,發布了《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
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以京財稅〔2014〕852號文件形式進行了轉發,對年金繳費、年金基金投資和領取環節的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政策以及納稅申報、登記備案事項作出規定。同時國家稅務總局下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3〕143號),明確年金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的具體填寫內容。
為更好地貫徹落實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政策,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制定本公告,對建立年金計劃單位的登記備案流程、年金繳費和領取環節稅款的申報填寫作出了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