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A公司為非金融企業,投資B公司9億元,占40%的股權。B公司投資C公司5億元,占其50%的股權。2010年A公司對B公司的投資權益法計入4億元,B公司對C公司的投資權益法計入1億元。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2:1的比例,C公司符合標準的可借給A公司的借款限額是多少?超過限額部分借款的利息是否不能稅前扣除?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第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一)金融企業,為5:1;
(二)其他企業,為2:1.
第二條規定,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A公司如能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C公司借給A公司借款收取的利息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該利息支出不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在A公司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A公司的實際稅負不高于C公司的,其支付給C公司的利息支出不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
A公司與C公司的借款不符上述兩個條件的,才適用A公司支付給A公司的利息支出不超過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2:1的限制。
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的計算方法按如下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八十五條規定,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利息支出應按以下公式計算: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標準比例/關聯債資比例)
其中:
標準比例是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比例。
關聯債資比例是指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九的規定,企業從其全部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以下簡稱關聯債權投資)占企業接受的權益性投資(以下簡稱權益投資)的比例,關聯債權投資包括關聯方以各種形式提供擔保的債權性投資。
第八十六條規定,關聯債資比例的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關聯債資比例=年度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權益投資之和
其中:
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關聯債權投資月初賬面余額+月末賬面余額)/2
各月平均權益投資=(權益投資月初賬面余額+月末賬面余額)/2
權益投資為企業資產負債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權益金額。如果所有者權益小于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則權益投資為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如果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小于實收資本(股本)金額,則權益投資為實收資本(股本)金額。
假設A公司僅向C公司借款,A公司所有者權益為13億(實收資本為10億),則可稅前扣除的借款限額為26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