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納稅人特殊類型資產損失的相關稅收優惠,散見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制定的相關文件中。為方便納稅人準確履行納稅申報義務,充分享受特殊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稅收優惠,最大限度規避相關稅務風險,筆者對特殊類型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進行了梳理。
◆生產性生物資產盤虧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
◆因森林病蟲害、疫情、死亡而產生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殘值、保險賠償和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
◆被盜伐、被盜、丟失而產生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保險理賠以及責任賠償后的余額。
文化企業庫存呆滯出版物損失可據實扣除
政策依據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1號)
解析
◆自2009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出版、發行企業庫存呆滯出版物,紙質圖書超過5年(包括出版當年),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縮微制品)超過2年,紙質期刊和掛歷年畫等超過1年的,可以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據實扣除。已作為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呆滯出版物,以后年度處置的,其處置收入應納入處置當年的應稅收入。
房企不動產和開發產品三種損失視情稅前扣除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
解析
◆企業采取銀行按揭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凡約定企業為購買方的按揭貸款提供擔保的,其銷售開發產品時向銀行提供的保證金(擔保金)不得從銷售收入中減除,也不得作為費用在當期稅前扣除,但實際發生損失時可據實扣除;
◆企業因國家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而形成的損失,可作為財產損失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企業開發產品(以成本對象為計量單位)整體報廢或毀損,其凈損失按有關規定審核確認后準予在稅前扣除。
電網企業輸電鐵塔和線路損失允許作為固定資產損失稅前扣除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網企業輸電線路部分報廢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30號)
解析
◆自2011年1月1日開始,電網企業輸電鐵塔和線路損失可按以下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由于加大水電送出和增強電網抵御冰雪能力需要等原因,電網企業對原有輸電線路進行改造,部分鐵塔和線路拆除報廢,形成部分固定資產損失??紤]到該部分資產已形成實質性損失,可以按照有關稅收規定作為企業固定資產損失允許稅前扣除。
——上述部分固定資產損失,應按照該固定資產的總計稅價格,計算每基鐵塔和每公里線路的計稅價格后,根據報廢的鐵塔數量和線路長度以及已計提折舊情況確定。
——上述報廢的部分固定資產,其中部分能夠重新利用的,應合理計算價格,沖減當年度固定資產損失。
——新投資建設的線路和鐵塔,應單獨作為固定資產,在投入使用后,按照稅收的規定計提折舊。
分支機構資產損失由總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
解析
◆匯總納稅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以下規定申報扣除:
——總機構及二級分支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除應按專項申報和清單申報的有關規定各自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外,二級分支機構還應同時上報總機構。
——二級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對二級分支機構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強化后續管理。
——分支機構的各項財產損失,應由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并出具證明后,再由總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房屋建筑物改擴建損失并入新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分期攤銷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
解析
◆自2011年7月1日起,企業對房屋、建筑物固定資產在未足額提取折舊前進行改擴建的,如屬于推倒重置的,該資產原值減除提取折舊后的凈值,應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資產計稅成本,并在該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一并計提折舊。如屬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積的,該固定資產的改擴建支出,并入該固定資產計稅基礎,并從改擴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稅法規定的該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計提折舊,如該改擴建后的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低于稅法規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計提折舊。
存貨非正常損失與相關增值稅進項稅額一并稅前扣除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
解析
◆企業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被盜等原因不得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與存貨損失一起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