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信用歷史信息包括納稅人的基本信息、評價年度之前的納稅信用記錄,以及相關部門評定的優良信用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基本信息中,除納稅人稅務登記信息和經營信息之外,特別設置了人員信息一欄,將相關人員信息進行了專門的歸納和記錄,因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出納和辦稅員都是企業涉稅行為的參與者或知情人,與納稅信用的關系密切。提高納稅人的稅法遵從度,應該將企業信用與個人誠信緊密聯系。其中,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和辦稅人信息從稅務管理信息系統中采集,出納個人信息記錄按照《辦法》規定可由稅務機關通過納稅人申報采集。評價年度之前的納稅信用記錄以及相關部門評定的優良信用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從稅收管理記錄、深圳市信用信息平臺等渠道中采集。記錄納稅人在其他部門的信用記錄,是落實《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和《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中央編辦關于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若干意見》(發改財金〔2013〕920號)的相關要求,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具體措施。
稅務內部信息包括經常性指標信息和非經常性指標信息。經常性指標信息包括涉稅申報信息、稅(費)款繳納信息、發票與稅控器具信息、登記與賬簿信息等4個一級指標,非經常性指標信息包括納稅評估、稅務審計、反避稅調查信息和稅務稽查信息2個一級指標。結合稅務管理實際,最終細化為6個一級指標,20個二級指標,95個三級指標,指標信息主要從稅務管理系統中采集。
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參考信息和外部評價信息。外部參考信息主要是指評價年度相關部門評定的優良信用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目前僅在納稅人信用信息中記錄,不影響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外部評價信息主要指從相關部門取得的影響納稅人納稅信用評價的指標信息,當前主要有4個指標,評價方式為扣11分,即如果發現納稅人在不同部門之間存在提供信息不對稱的情形,則納稅人不可以評價為A級納稅信用。此類信息主要通過稅務管理系統、深圳市信用信息平臺、相關部門官方網站、新聞媒體或者媒介等渠道采集。通過新聞媒體或媒介采集的信息應核實后使用。
二、關于評價方式
《評價指標》中納稅人信用歷史信息和外部參考信息僅記錄,不扣分,不影響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影響納稅信用評價的主要是稅務內部信息和外部評價信息,采取年度評價指標得分和直接判級方式確定。
年度評價指標得分采取扣分方式,依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針對納稅人涉稅行為是否誠信、發生失信行為的態度和程度,設置不同的扣分標準。涉及處罰金額的,采取按百分比數值遞進方式計算扣分值。對納稅人涉稅行為是否為失信行為的評價主要參照了《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欠稅公告辦法》、《發票管理辦法》、《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加強稅務工商合作實現股權轉讓信息共享的通知》(國稅發〔2011〕126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
直接判級,即直接判為D級的行為,參照《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和稅收管理中常見的嚴重失信行為確定。
三、關于分值設計
根據“信用是能夠履行諾言而取得的信任”的詞義解釋,設計指標扣分分值時,主要考量納稅人主觀態度、遵從能力、實際結果和失信程度四個方面。根據納稅人涉稅行為記錄,區別行為中體現出的誠信態度(如按期申報、按期繳納、銀行賬戶設置數量大于向稅務機關提供數量等指標)、遵從能力(如納稅人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之后的存續時間、賬簿與憑證的管理等指標)、實際結果(主要體現在非經常性指標等稅務檢查指標中)和影響程度(如非正常戶的指標),設計了納稅信用評價第三級指標對應的扣分分值和直接判級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