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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稅收入,科技創新 |
發布時間:2015/5/4 來源:中國稅網 閱讀次數:18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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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支持科技創新,我國出臺了一系列鼓勵政策,但稅務機關在日常檢查中發現,有關不征稅收入的政策在現實中遇到了問題,亟待完善,否則會在相當程度上弱化對科技創新的支持。
案例:企業申報10萬元不征稅收入遭質疑
前不久,北京市B區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在對A企業進行日常檢查時發現,這家企業申報了10萬元不征稅收入。
“這些收入是怎么回事?”稅務人員詢問。A企業財務人員解釋說,為了鼓勵企業創新,B區政府出臺文件規定,企業先自行進行科技研發,待研發成果驗收合格后,區政府按照企業研發投入金額的一定比例給予政府補助。根據該政策,A企業自行研制的設備經政府科技部門驗收合格后,獲得了10萬元政府補助。為增強說服力,A企業財務人員還向稅務人員提供了相關的政府文件。根據有關規定,A企業將這10萬元政府補助作為不征稅收入,賬目上進行了全額調減,研發設備按10年計提折舊,對不征稅收入部分所對應的折舊額每年調增。
聽完介紹,稅務人員當即表示,A企業事后獲得的10萬元政府補助似乎不屬于不征稅收入,不應進行不征稅收入處理。然而,當該稅務人員將相關情況反饋給局里時,只有一部分同事與其觀點一致,另一部分同事持完全相反的意見,即認為A企業的處理沒有問題。 分析:“后補助”資金提出稅收管理新課題
A企業獲得的政府補助就是我國近年來出現的“后補助”。
2014年8月11日,財政部、科技部有關負責人圍繞《國家科技計劃及專項資金后補助管理規定》(財教〔2013〕433號)答記者問,進一步明確了“后補助”資金的管理模式。在這種新機制下,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研發情況自主申報,但需要承擔相應的風險。無疑,財教〔2013〕433號文件在面向企業研發結果補貼專項資金,促使財政資金花在“刀刃”上的同時,將大大激發企業科技創新和將創新轉換為成果的積極性。
目前,我國科技專項資金大都采取“先補助”的形式,即企業事前進行研發立項,政府給予補助,企業得到補助款后用于研發。這種形式,有利于緩解企業的資金壓力,但存在資金使用“撒胡椒面”、科技成果轉化率較低等問題。而“后補助”形式作為財政支持科技的新方式,“先實施,后撥款”,意味著由企業先行投入,組織研發,形成由市場決定技術創新項目和資金分配的局面,有望解決“先補助”帶來的問題,但這種補助形式也為不征稅收入的稅收管理提出了新課題。
焦點:“后補助”該如何對接不征稅收入規定
圍繞A企業的“后補助”資金處理問題,B區某稅務機關形成了兩種截然不同的意見。
否定派,即認為“后補助”資金不屬于不征稅收入的意見認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據此,不征稅收入要符合以上三項條件。而對于獲得“后補助”資金來說,企業符合上述第二項條件比較容易,但要符合第一項和第三項條件,則很容易引發爭議。
首先,“后補助”專項資金是為了補償企業研發所發生的支出。由于企業研發已經完成,也就無需再規定補助的“專項用途”。財政部、科技部有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中明確了這一點,即“后補助項目不再組織資金過程管理和財務驗收”,表明企業可以任意使用“后補助”資金,因此企業也就無法“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其次,“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單獨進行核算”,顯然是對“先補助”而言。企業先取得政府補助,支出時單獨核算。但對于“后補助”,一方面,企業在支出時使用的是自有資金,很可能沒有“單獨進行核算”,如上述案例,政府“后補助”的金額小于企業實際研發支出的金額,企業不可能將尚未取得的10萬元在研制設備時“單獨進行核算”。另一方面,企業取得政府補助時研發支出已經完成,企業已經無法再對“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因此,就不符合現行不征稅收入的條件。
肯定派,即認為“后補助”資金屬于不征稅收入的意見認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臺的相關現行政策是針對傳統的“先補助”專項資金而言的,新興的政府“后補助”享受條件明顯嚴格于“先補助”,因此也應當認定為不征稅收入。最好是,企業先研發支出時進行單獨核算,研發完成后取得不大于研發支出金額的政府補助,即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超過支出金額的政府獎勵,則應作為征稅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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