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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發[1997]39號 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調整后若干具體征管問題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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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調整后若干具體征管問題的通知發文日期:1997.3.20 文號:國稅發[1997]39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國務院關于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7]5號)已于1997年2月21日下發各地。為貫徹落實好這一文件,現就有關稅收征管問題通知如下:一、國家政策性銀行(即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下同)的營業稅減按5%稅率征收,仍由原稅務征收機關負責征收,其具體征收管理及營業稅先征后返還的辦法仍按原有關規定執行。二、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的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凡未辦理稅務登記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分別到所在地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三、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要緊密合作,共同努力搞好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的征收管理工作。要相互溝通信息,堅持依法征稅,保證稅收政策的統一和征稅稅基的一致。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進行稅務檢查,可以聯合進行,也可以分別進行,但對檢查出的問題,必須互相通報,經雙方商得一致意見后,再分別進行處理。雙方意見不一致時,應分別報上一級稅務機關裁定。省級稅務局裁決不了的,由省級稅務局報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如查出企業有未申報的應稅行為時,應主動及時地通知另一個稅務機關查處,以減少稅款流失。四、國有金融、保險企業使用的專業發票,包括存貸、匯兌、轉帳憑證、保險憑證,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批準,普通發票則由主管的地方稅務局管理。五、自1997年1月1日起,納稅人應分別向主管的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申報繳納營業稅。負責具體征收工作的稅務機關要做好征收催繳工作,保證稅款按進度均衡入庫。六、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稅率調高后,對隨同營業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仍按營業稅原稅率5%的部分計征,并由原征收機關征收。七、國家稅務局參與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管理后,為便于上下級之間的聯系和溝通,保證政策的正確執行,各級國家稅務局原則上應將此項工作劃歸流轉稅處(科、股)管理,并由專人負責此項工作,同時抓緊搞好業務培訓。國家稅務局應主動向地方稅務局了解有關的政策及信息資料,地方稅務局要予以積極協助。調整金融保險業的稅收政策,是國務院作出的一項重要決策。各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團結合作,切實層層落實有關各項工作。對于貫徹執行中出現的問題,要及時報告。抄送: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保險(集團)公司,交通銀行,中國民生銀行,華夏銀行,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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