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重點軟件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我市軟件產業發展,根據國務院《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國發[2011]4號)、《軟件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工信部聯軟[2013]64號)及深圳市政府《關于加強自主創新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深府[2008]200號)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經貿信息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科技創新委、財政委、國稅局、地稅局(簡稱“市認定主管部門”)負責市重點軟件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市認定主管部門聯席會議由市經貿信息委負責召集。
市經貿信息委委托市軟件行業協會負責市重點軟件企業認定工作的咨詢、受理、初審、現場考察和專家評審等工作。
第三條經認定的市重點軟件企業可享受深圳市政府《關于加強自主創新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深府[2008]200號)有關優惠政策。
第二章申請條件
第四條申請認定市重點軟件企業需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12]27號文件,已獲得我市頒發的軟件企業認定證書,同時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
第五條申請認定市重點軟件企業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前兩個年度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總額超過(含)1億元人民幣且當年不虧損。
(二)前兩個年度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總額超過(含)3000萬元人民幣且當年不虧損,在市經貿信息委發布的支持領域內綜合評分位居申報企業前五位(支持領域每年由市經貿信息委參照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的最新領域并結合本市產業發展情況另行公布)。
(三)前兩個年度軟件出口總額超過(含)500萬美元且當年不虧損,且年度軟件出口收入總額占本企業年度收入總額比例超過(含)50%。
(四)屬于有效期內的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
第六條市經貿信息委可根據產業發展情況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申請條件進行必要調整。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定為市重點軟件企業:
(一)前兩個年度內企業軟件知識產權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認定侵權的。
(二)申報單位涉嫌違法違規正在接受有關部門調查,或者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有關部門處罰未滿3年的。
(三)未按有關部門要求按時填報軟件和集成電路設計產業統計報表的。
第三章申請材料
第八條申請認定市重點軟件企業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重點軟件企業認定申請書》。
(二)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以及軟件企業認定證書。
(三)前兩個年度納稅證明(含國稅、地稅)。
(四)經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前兩個會計年度財務審計報告,以及軟件收入、自主軟件收入、研發費用、境內研發費用等情況的專項審計報告。
(五)企業近兩年具有代表性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證書(必備)、專利證書(如有,請提供)。
(六)按本辦法第五條第三類條件申報的,應提供經貿部門核發的軟件出口合同登記證書或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書,以及有效出口合同和結匯證明等材料。
第四章認定程序
第九條市經貿信息委通過部門網站和市軟件行業協會網站發布重點軟件企業認定通知,明確相關具體要求。企業自愿向市軟件行業協會遞交認定申請材料。
第十條市軟件行業協會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和現場考察后,組織行業技術專家、財務專家共5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進行評審,向市認定主管部門提交建議名單及相關書面材料。
第十一條市認定主管部門召開聯席會議對市軟件行業協會提交的市重點軟件企業建議名單進行復核,形成擬認定名單,并由市經貿信息委發文在本部門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
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企業,由市認定主管部門聯合發文公布認定結果。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市重點軟件企業每兩年認定一次,認定資格有效期為兩年。
第十三條企業申請認定市重點軟件企業,應當如實提供申請材料,對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負責。
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材料相關內容、數據失實的企業,三年內不得申請認定;已獲得認定的企業,取消相關資格,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并追回已經享受的有關優惠待遇。
第十四條接受申請單位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如實提供審計報告,對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負責。如出具虛假或失實審計報告,該事務所三年內不得參與市重點軟件企業認定專項審計工作。
第十五條市軟件行業協會根據本辦法規定,就材料初審、現場考察、專家評審等工作制定具體規則,報市經貿信息委審核備案后,在市經貿信息委和市軟件行業協會網站公布。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六條原《深圳市重點軟件企業認定管理辦法》(深科信[2006]108號),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停止執行。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實施,由市經貿信息委負責解釋,有效期五年。
相關政策——深經貿信息電子字[2014]115號深圳市經濟貿易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印發《深圳市重點純軟件產品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