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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后利潤再投資退稅分配是否免所得稅?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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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工業企業2006年度(含)以前稅后未分配利潤在2006年進行利潤再投資,其退稅于2008年1~7月退給企業。在計提三金后,擬于2008年8月分配予以境外投資公司,其利潤是否屬2008年以前形成的利潤,免征企業所得稅?外資企業再投資退稅退的是用于再投資的利潤所繳納的所得稅的一部分。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國務院另有優惠規定的,依照國務院的規定辦理,再投資不滿五年撤出的,應當繳回已退的稅款。” 根據上述規定,退還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40%的稅款是退給外國投資者的,而不是退給外商投資企業的,應作“其他應付款”處理,而不是外資企業的收入,不形成外資企業利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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