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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增值稅暫行條例中所說的“非正常損失”?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8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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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因市場需求萎縮,我公司對庫存商品的銷售價格進行調整,決定以低于進貨價銷售。此情況是否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中所說的“非正常損失”,是否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和“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進一步明確,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對于企業由于資產評估減值、市場價格波動的貶值而發生的流動資產損失,如果流動資產未丟失或損壞,只是由于市場發生變化,價格降低,價值量減少,不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中列舉的非正常損失的情形,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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