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描述: C公司是一家央企,20l2年度,該公司在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了一名員工個人為取得學位而報讀MBA的學費,共計83000.00元。
在稅收評定中,稅務機關解釋職工教育經費這一科目列支的是與職工的教育培訓相關的各類費用,其開支是有明確規定的,要求C公司就該部分費用,調增當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補交2013年企業所得稅20750.00元,并加收稅款相應的滯納金。
政策解讀: 根據《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財建[2006]317號)第三條第五項規定: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列支范圍包括: 1、上崗和轉崗培訓; 2、各類崗位適應性培訓; 3、崗位培訓、職業技術等級培訓、高技能人才培訓; 4、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 5、特種作業人員培訓; 6、企業組織的職工外送培訓的經費支出; 7、職工參加的職業技能鑒定、職業資格認證等經費支出; 8、購置教學設備與設施; 9、職工崗位自學成才獎勵費用; 10、職工教育培訓管理費用; 11、有關職工教育的其他開支。
該文件第三條第九項規定:企業職工參加社會上的學歷教育以及個人為取得學位而參加的在職教育,所需費用應由個人承擔,不能擠占企業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
因此,由于這筆學費系職工個人為取得學位而參加在職教育的費用,應由個人承擔,不在職工教育經費列支范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