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對于房開企業預繳稅款的處理是這樣的:
(1)一般納稅人
第十四條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以下簡稱《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當期銷售額和11%的適用稅率計算當期應納稅額,抵減已預繳稅款后,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未抵減完的預繳稅款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第十五條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當期銷售額和5%的征收率計算當期應納稅額,抵減已預繳稅款后,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未抵減完的預繳稅款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2)小規模納稅人
第二十二條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當期銷售額和5%的征收率計算當期應納稅額,抵減已預繳稅款后,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未抵減完的預繳稅款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小編遇到有的同志就問了,商品房銷售的預繳稅款,是不是要一套一套的配比上啊,比如預繳了100套的100萬元稅款,后來交付50套,應納稅額產生后稅額為150萬元,此時是允許抵減100/2=50萬元,還是抵減100萬元呢?因此這兒還真有可能想的歪了!真是這樣的,配比原則啊,多清楚啊。其實我們要從納稅人的身份上看,房子只是這個納稅人的口袋多少而已,至于花出去預付多少,這是最重要的,并不是看那個口袋收回來的只去抵這個口袋花出去的,也不是說總共要花的,只去抵這個口袋中發的。因此很有可能一不留神就念歪了經。
所謂大道至簡,思考也是一樣,當小編看著一堆堆文字的時候,就基本上放棄了,可視化的稅務服務學習,非常有必要,我們是要把復雜問題簡單化,而不是反之。當然為了多收費可以采取簡單問題復雜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