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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1995]154號 外商投資企業再投資退稅有關問題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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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再投資退稅有關問題的批復 [全文廢止] 發文字號:國稅函[1995]154號 發文日期:1995-04-12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再投資退稅有關問題的請示》(川國稅發[1995]40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再投資退稅的優惠法規,只適用于外國投資者。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作為投資人投資于其他企業,不屬于外國投資者。財政部及我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從事投資業務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1994)財稅字第083號第一條第(二)款法規,僅對由外國投資者持有100%股份、而且專門從事投資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可視同外國投資者適用稅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再投資退稅的優惠法規。除此以外,其他外商投資企業均不應享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法規的有關再投資退稅的優惠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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